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运用直线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的调整项目,应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发生的数额不大的,采用一次摊销办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二)所发生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分次摊销办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第四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以摊余成本计价。摊余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未到期应收利息收回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和相关费用摊销调整)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第五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性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评估确认的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大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小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农业银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农业银行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取得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取得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农业银行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的净损益为基础。
  
  (一)农业银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农业银行应在计算应享有的净收益份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