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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取得的收入。 2.购买和持有国债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九十九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 (一)贷款业务。正常及规定期限内的逾期贷款,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利息超过规定期限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笔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三)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第一百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不包括因违反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随营业税缴纳。 第一百零一条拥有产权的房产,应区别自用和出租依法缴纳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各种危房、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免交房产税。各级行拥有产权的房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应在收取折旧、土地使用占用费的同时收取其等量的房产税,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第一百零二条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依据法定的适用税额按年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一百零三条占用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应以省级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幅度,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享的,由共享各方分别纳税。 (三)各级行举办的各类院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立书、使用、领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凭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一百零五条在进口设备及其他货物时,应依法按照完税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及相应的税率分别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改项目进口的电子设备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各级行转让房地产,应依法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一百零六条农业银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中,随相应权属时应按照所转移不动产的价格和法定的税率及时缴纳契税。 第一百零七条农业银行的境内外所得,应按照法定的税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实现的利润总额加减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包括: 1.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支出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标准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呆账准备、利息支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折旧及摊销支出等。 2.不允许列支的支出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贿赂等非法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各种赞助支出、为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3.免税所得项目,包括购买(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及其他免税所得等。 4.应补税项目,包括应补税的境外所得和投资所得等。 5.税法规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二)上述调整项目中,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按照财政、税务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农业银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低于农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