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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颁布时间】 1995-01-18
【实施时间】 1995-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8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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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外代理行报单;
  
  二、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三、支票、送款簿;
  
  四、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五、定期存款存单;
  
  六、在某项业务的核算办法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的外来凭证。
  
  第十一条 在处理凭证时,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凭证要从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出发,并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是否错用凭证种类或错填帐户;
  
  三、凭证的联数及附件是否齐全;
  
  四、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五、签字、印章、密押是否真实齐全;
  
  六、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货币符号有否漏写、错写,存款有否透支,放款指标有否超过;
  
  七、款项的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牌价、收费标准是否用错。
  
  第十二条 各种现金及转帐传票,在办妥收款付款或转帐手续后,应即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帐”戳记,有关经办人员应在传票上盖章证明。
  
  各项原始凭证,按规定作为传票附件时,应加盖“附件”戳记,以便和传票相区别。
  
  第十三条 传票的编号,应按业务发生顺序编列。要求做到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根据编号查到该笔业务的转帐分录,以便事后查帐。
  
  第十四条 凭证的传递程序,现暂规定各业务部门根据传票的八大要素填制凭证(或称传票工作单,格式附后),凭证传递必须紧凑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有利于核算工作的进行。要求做到:先外后内,先急后缓。传票不得交由客户代为传递。当天传票应随时或分批送会计部门,以便据凭证填制传票,复核后,输机并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传票装订及保管
  
  一、传票的装订,核算完毕的传票,应及时进行装订。装订应有固定的次序,装订时以电脑打印的流水帐代替科目结单,按科目日结单显示的币别、科目将传票顺序排列,以便日后查阅。电脑打印的传票流水,应作为科目日结单附件。
  
  装订传票时,应另加封面、封底;封面上应填明日期、号码、册数、传票总张数、货币名称、附件张数等有关内容;装订成册后,应在结线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加盖骑缝章。封面上应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业务量大,传票多时,可分若干册,并编列册数顺序号。装订后的传票应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二、每日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总号,总号应与流水清单上的传票张数加计的总数核对一致,以防止传票散失。
  
  三、已经装订成册的传票,不得随便拆开,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取出附件时,需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注明理由及取出日期,原件应复制副本(或抄录内容)订入原处,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会同盖章证明。
  
  第三章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十六条 记帐规则
  
  一、记帐时要切实认真,保证记载正确、整洁和内容明了,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如传票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由原经办人员将传票内容补充更正以后再行记帐。在帐页开始使用时,帐页上应写出科目及帐户的全名,不得仅写代号。
  
  二、帐簿上记载的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文字摘要如一行写不完,可在下格继续填写,但其金额填于末行的金额栏内。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三、记载各种帐簿,应以蓝墨水用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应用双面复写纸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红色墨水只用划线和冲帐,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四、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消蚀。发生错误时,应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帐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红线应划至分位,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面,并由经办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错划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二)帐页记错无法更改时,原帐页不得撕毁,应报社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后,在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并由经办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共同在红线交叉处盖章证明,另换新帐页记载;注销的帐页,装订时附在原帐页后,以便查考。
  
  (三)帐页因漏记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内从左到右划一横线,并在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由经办员、复核员盖章。如簿记发生空页时,应在帐页上划交叉红线,并用红字注明“本页空白”字样,由经办员、复核员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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