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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6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固定资产盘盈:凡固定资产盘盈所得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变卖的净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营业外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帐户的营业外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21利息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凡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凡本行对外发行的债券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借入国内同业款利息支出:凡本行借入国内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国内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凡支付国内同业存款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借入国外同业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国外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借入买方信贷利息支出:凡借入买方信贷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借入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外国政府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8.借入国外商业贷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国外商业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9.企业各类存款利息支出:凡本行吸收进出口企业活期和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支出:凡调期资金项下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支出: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531手续费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发行债券费用支出:凡本行对外发行债券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金融企业往来手续费支出:凡对人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手续费支出:凡不属于上述各项手续费支出的,用此帐户核算。 532业务费用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低值易耗品摊销: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递延资产摊销:按规定摊销的递延资产,用此帐户核算。 3.修理费:凡房屋、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在经批准的计划内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4.电子设备运转费: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业务专用电脑录相带和有关的其他材料、费用、开支等,用此帐户核算。 5.钞币运送费:运送钞币及有价证券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司机和押送人员的差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6.安全防卫费:为加强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定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邮电费: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电讯线路及有关设备的租用费、邮费,用此帐户核算。 8.水电费:营业、办公用房支付的水电费,用此帐户核算。 9.取暖费:凡按规定有采暖的地区,在取暖间的燃料费,取暖用具的添置和修理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的工资等,用此帐户核算。 10.租赁费:凡本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金,用此帐户核算。 11.印刷费:印刷各种业务与办公用凭证、帐表、专用卡等有关文件资料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2.公杂费:业务用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用章,购置营业办公文具,订阅公用书报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3.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按规定标准开支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4.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等,用此帐户核算。 15.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16.劳动保护费:凡按规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所需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7.保险费:凡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此帐户核算。 18.税金: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用此帐户核算。 19.咨询费:凡本行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0.业务宣传费:在规定范围内开支的各项业务宣传费,用此帐户核算。 21.业务招待费:凡本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此帐户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