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颁布时间】 1995-01-18
【实施时间】 1995-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8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接上页]

  本科目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设置明细帐。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1实收资本:凡本行实际收到的国家投入的资本金,用此科目核算。
  
  302资本公积:凡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用此科目核算。资本公积增加时,借记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3盈余公积:凡本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4本年利润:凡本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结转亏损,做相反分录。
  
  305利润分配:凡本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3.应付利润;
  
  4.未分配利润。
  
  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07保险总准备金:凡本行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规定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损益类科目:
  
  收入类:
  
  501利息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凡存放人民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利息收入: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利息收入: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1.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凡人民币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2.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凡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3.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凡外汇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4.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凡外汇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5.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凡出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6.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凡转贷进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7.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收入:凡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8.转贷混合贷款利息收入:凡转贷混合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9.商业贷款利息收入:凡商业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收入:凡调期资金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利息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1.手续费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担保费收入:凡本行应客户要求承担保证,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1.出口买方信贷费用收入:凡按照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向国外收取的管理费承担费等费用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0.其他手续费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2其他营业收入:凡不属于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项下的营业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3汇兑收益: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514贴息收入:凡国家拨来政策性补贴的贴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5保险业务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保险费收入:凡本行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手续费收入: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3.保险追偿款收入:凡本行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