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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1应收利息:凡到结息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当期应收利息,(不包括应收逾期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43应收及暂付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业务周转金; 2.待查错帐; 3.待处理出纳短款; 4.待处理损失款项; 5.管理费用备用金; 6.其他款项。 144催收贷款:凡贷款逾期满三年,经催收仍无望,经批准转入本科目继续催收时,用此科目核算。转入此科目的资金已属呆滞资金,但在银行内部核算时,仍应按原定利率计息,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表外科目反映在对外催收时,应将利息和本金合计在一起追收。催收款项经批准核销后,相应的利息一并转销。 本科目按债务人设分户帐。 146逾期贷款:凡贷款到期(含展期)贷款人不能归还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7应收逾期利息:凡逾期贷款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51固定资产:凡本行所拥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用此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分为房地产、器具设备两大类。本科目下设九个分户: 1.营业用房; 2.非营业用房;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运输设备; 8.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9.家具及其他。 152累计折旧:凡本行所有的房屋、器具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53在建工程:凡本行因各项工程建设而发生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分户帐。 154固定资产清理:凡本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分户帐。 155待处理财产损溢:凡本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用此科目核算。 156递延资产:凡本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及大修理费、预付房租等,用此科目核算。以上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损益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开办费;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3.待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租金; 5.待摊债券发行费用; 6.其他待摊费用。 162预付保险赔款:本科目核算本行非人身险业务,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 163应收保险费;凡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171贷款呆帐准备:凡本行按规定根据贷款本金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呆帐时,借记本科目。已确认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72坏帐准备: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坏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有关科目。已确认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二、负债类科目 201向中央银行借款:凡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11借入国内同业款:凡本行向国内银行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212借入国外同业款:按照银行间拆借方式,借入国外银行的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国外银行或每笔借款设分户帐。 213国内同业存放:凡国内银行机构存入本行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业务设分户帐。 214同业拆入:凡本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