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2.审计评估费:凡本行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等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项目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3.研究开发费:凡本行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4.其他业务费:凡不属于上述帐户列支的其他费用如:绿化费、公证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25.董事会费:凡本行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9.提取呆帐准备金:凡按规定提取,调整呆帐准备金时,用此帐户核算。提取时借记本科目;贷款余额减少,调整已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时,贷记本科目。 30.提取坏帐准备金:凡本行为备抵坏帐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用此帐户核算。 533营业税及附加: 本科目分设下列帐户: 1.营业税:凡本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用此帐户核算。 2.城建税:凡本行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此帐户核算。 3.教育费附加:凡本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用此帐户核算。 534保险业务支出: 本科目分设下列帐户: 1.保险手续费支出:凡本行支付给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及分保业务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赔款支出:凡本行保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用此帐户核算。 535其他营业支出:凡不属于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的各项营业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536汇兑损失: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537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分设以下帐户: 1.损失款项:凡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确实无法收回,按照规定经批准作损失处理的款项,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盘亏:凡固定资产盘亏的净损失,用此帐户核算。 3.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出售的净损失,用此帐户核算。 4.捐赠款:凡本行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等,用此帐户核算。 5.其他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的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用本帐户核算。 538人事费用: 本科目分设下列各帐户: 1.职工工资:凡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用此帐户核算。 2.职工福利费:凡在职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用此帐户核算。职工福利费按照本行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工教育经费:凡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用此帐户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4.工会经费:凡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用此帐户核算。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5.劳动保险费:凡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及养老保险金等,用此帐户核算。 10.其他人事费用:凡不属于上述各项费用的其他人事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541折旧费:按规定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此科目核算。 551转回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2提存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按规定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3转回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凡本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4提存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凡本行在结算损益年度年终,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5转回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所终转回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