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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7]394号
【颁布时间】 1997-09-19
【实施时间】 199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部分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汇票作废。
  
  2、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收款人可以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须在四联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4、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5、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6、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三)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第一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帐并注明汇票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汇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出票行不得拒绝受理。具体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规定。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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