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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7]394号
【颁布时间】 1997-09-19
【实施时间】 199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接上页]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附式三)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经审查无误,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以下同),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给出票行。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一)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并在该分户帐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1、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帐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原持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或(贷)××科目××户
  
  2、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三)银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银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按照二、(二)的规定审查。
  
  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有关的代理付款行收到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应按照二、(一)的有关规定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汇票,跨系统签发银行汇票的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四)代理付款行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现疑点的,不得随意向持票人退票,应及时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一)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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