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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7]394号
【颁布时间】 1997-09-19
【实施时间】 199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接上页]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汇票户或汇票转贴现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续处理。
  
  (三)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帐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六、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同时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七、商业汇票挂失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八、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三部分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比照银行汇票申请书,由各行印制)。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帐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不定额本票凭证(附式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定额本票凭证(附式十一)分为存根联和正联。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3、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不定额本票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或存根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本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本票的银行办理。具体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4、不定额本票是否有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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