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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凡截止投票日,从基金普通资金中净出售的该国货币价值每40万特别提款权应增加一票。 (二)按照第五条第三节第二款和第六款,凡截止投票日,净购入的该国货币价值每40万特别提款权应减少一票。 但不论净购入或净出售,在任何时候均以不超过该国份额为限。 三、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基金的决议,必须有投票的过半数决定。 第六节 储备、净收入的分配和投资 一、基金的净收入哪些用于普通储备、特别储备,哪些用于分配,应每年由理事会决定。 二、除分配外,基金可将特别储备用于任何可用普通储备的用途。 三、如对任何一年的净收入进行分配,应依据会员国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所有会员国。 四、基金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票可以决定在任何时候分配普通储备的任何部分。任何分配应按会员国的份额的比例分给所有会员国。 五、上述第三、四款的付款应以特别提款权支付。除非基金或会员国决定对会员国使用其本国货币支付。 六、(一)基金可以根据本分节第六款设立一个投资帐户。投资帐户的资产应与普通帐户项下的其它帐户分别存放。 (二)基金可将根据第五节、第十二条第七款出售黄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入投资帐户。并且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可将普通资金帐户持有的货币转入到投资帐户以作立即投资之用。这些所转入的数额不能超过作出决定时普通储备和特别储备的总额。 (三)基金可将在投资帐户持有的会员国货币投资于该会员国可销售债务或国际金融机构的可销售债务。未经其货币被用于投资的会员国的同意,不能进行此项投资。基金仅对以特别提款权或用作投资的货币为单位的债务进行投资。 (四)投资的收入应根据本分节第七款进行投资。未作投资的收入应存于投资帐户或使用于基金进行业务活动的开支。 (五)基金可使用投资帐户内持有的一会员国的货币,去获得基金进行业务活动开支所需的货币。 (六)在基金进行清理时,投资帐户应即终止。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通过,基金可在清理以前终止投资帐户或减少投资数额。基金可以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制定与管理投资帐户有关的,符合下述第(七)、(八)和(九)项的规则和章程。 (七)由于基金清理而终止投资帐户时,此帐户的任何资产应根据附录十一的规定进行分配。但是,这部分相当于按第五条第十二节第七款转入到此帐户的资产占转入此帐户的全部资产的比例的资产,应作为存于特别支付帐户的资产,并按照附录十一第二项2进行分配。 (八)在基金清理以前终止投资帐户时,本帐户所持有的资产的一部分,即按第五条第十二节第七款转入到此帐户资产占转入到此帐户的全部资产的比例的部分,应转入特别支付帐户。假如此帐户尚未终止,投资帐户所持有的资产余额应转入到普通资产帐户供业务活动直接使用。 (九)在基金减少投资数额时,减少额中相当于按第五条十二节第七款转入到投资帐户的资产占转入到本帐户的全部资产的比例的部分,应转入到特别支付帐户,如该帐户还未终止的话。减少的余额应转入普通资金帐户,供业务活动中直接使用。 第七节 报告的公布 一、基金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有已经审查过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三个月(或更短时期)发表一种关于基金业务活动及基金持有的特别提款权、黄金和各会员国货币存额的简报。 二、基金认为执行任务有需要时得发表其他报告。 第八节 向会员国传达意见 基金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将其对本协定任何有关事项的意见非正式地传达给各会员国。基金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通过,得决定发表一项致某一会员国的报告,说明该国货币或经济的情况及发展变化将直接造成各会员国国际收支的严重不平衡。如该会员国是无权委派执行董事的国家,则可按本条第三节第十款的规定,派遣代表出席。基金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会员国经济组织基本结构变化的报告。 第十三条 办事处和存款机构 第一节 办事处地点 基金总部应设于持有最大基金份额的会员国境内,在其他会员国境内得设立代理或分支机构。 第二节 存款机构 一、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为存放基金中所支有本国货币的机构。如无中央银行,应指定一基金同意的机构。 二、基金得将其它资产,包括黄金在内,存于持有最大份额的5个会员国所指定的存款机构内,或基金所选择的其它指定存款机构内。最初成立时,基金所有资金至少应有一半存于总部所在地会员国所指定的存款机构内,并至少有40%存于上述其余的4个会员国所指定的存款机构内。但基金对黄金的转移应注意到运输费用,并预计到基金的需要。遇有紧急情况时,执行董事会得将黄金的一部或全部转移至任何有充分保障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