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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关于外汇安排的义务 第一节 会员国的一般义务 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基本条件,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具体说,各会员国应该: (一)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二)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 (三)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四)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第二节 总的外汇安排 一、各会员国应在本协定第二次修改日之后30天内把它在履行本条第一节规定的义务方面打算采用的外汇安排通知基金,在外汇安排方面如有任何改变应及时通知基金。 二、根据1976年1月1日当时通行的国际货币制度,外汇安排可以包括:(一)一个会员国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 (二)通过合作安排,会员国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国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 (三)会员国选择的其它外汇安排。 三、为适应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基金可以总投票权85%的多数规定总的外汇安排,不限制各会员国根据基金的目的和本条第一节规定的义务选择外汇安排的权利。 第三节 对外汇安排的监督 一、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行,应监督各会员国是否遵守本条第一节规定的义务。 二、为了履行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职能,基金应对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行使严密的监督,并应制定具体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指导所有会员国。各会员国应该向基金提供为进行这种监督所必要的资料,在基金提出要求时,应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进行磋商。基金制定的原则应该符合各会员国用以确定本国货币对其他会员国货币比价的合作安排,并符合一个会员国根据基金的目的和本条第一节规定选择的其它外汇安排。这些原则应该尊重各会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在执行这些原则时,基金应该对各会员国的境况给予应有的注意。 第四节 平价 在国际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得以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作出决定,实行一个在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的基础上普遍的外汇安排制度。基金应在世界经济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为此目的应考虑价格变动和会员国的经济增长率。这项决定应根据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特别是要考虑流动资金的来源,而且为了保证平价制度的有效实施,还要考虑使国际收支顺差国和逆差国都能采取迅速、有效和对称的调整行动的安排,以及对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干预和处理的安排。在作此决定时,基金应通知会员国附录的规定。 第五节 会员国领土内的个别货币 一、会员国根据本条对本国货币采取的行动应该被认为适用于该会员国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节第七款的规定接受本协定的所有领土的个别货币,除非会员国宣布,它的行动或者是仅仅针对宗主国的货币,或者仅仅针对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个别货币,或者针对宗主国的货币和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个别货币。 二、基金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应该被认为是针对上述第一款里所提到的一个会员国的所有货币,除非基金另有具体宣布。 第五条 基金的业务交易 第一节 与基金往来的机构 各会员国应由基金财政部、中央银行、平准基金会或其它类似的财政机关与基金往来,基金也只经由这些机关与会员国往来。 第二节 基金的业务范围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基金的业务限于经会员国请求,以该国货币向基金普通资金帐户上的普通资金中购买特别提款权或其它会员国货币。 二、如经请求,基金可决定提供符合于基金宗旨的金融和技术服务,包括对会员国所缴资金的管理。在提供此项金融服务所涉及的业务不属基金业务。在此分节项下的服务未经会员国同意不能加给其任何义务。 第三节 使用基金普通资金的条件 一、基金应对使用其普通资金,包括对备用安排或类似的安排制定出政策,也可对特殊的国际收支问题制定特殊的政策,以便协助会员国按照符合于基金宗旨的一定方式来解决其国际收支问题,并对暂时使用基金资金作出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