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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12-01
【实施时间】 1945-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接上页]

  (一)转入普通资金帐户,作本协定规定认可的、除本节以外的业务活动中立即使用。
  
  (二)虽非本协定其它规定认可但符合基金宗旨的业务活动。在本分节第六款第(二)项下,对处于困境的发展中会员国可按特别的条件提供给国际收支上的援助。为此目的,基金应考虑到平均国民收入的水平。
  
  (三)对1975年8月31日为会员国的发展中会员国按其在这一天的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基金按上述第(二)项的目的决定使用的资产部分,相当于这些会员国在分配之日的份额与同日所有会员国份额总数的比例。但依本规定对于按本条第五节宣布为无资格使用普通资金的会员国的分配,应在其资格恢复后才能进行,除非基金决定提前给予分配。按上述第(一)项使用资产的决定须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通过,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作的决定须经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
  
  七、基金可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决定,将上述第六款提及的部分剩余额转入投资帐户,按第十二条第六节第六款的规定使用。
  
  八、在按上述第六款规定未使用期间,基金可将在特别支付帐户持有的会员国货币投资于该会员国的可销售的债务,或国际金融机构的可销售债务,按上述第六款第(二)项所得到的投资和利息收入应存入特别支付帐户。未经其货币被用于投资的会员国同意,不得进行该项投资。基金只能对以特别提款权或用作投资的货币为单位的债务进行投资。
  
  九、从普通资金帐户支付的,有关特别支付帐户的行政管理费用,应不时地得到偿还,根据对此项费用合理的估计数,从特别支付帐户转拨到普通资金帐户内。
  
  十、特别支付帐户应在基金清理时终止,并可经总投票权70%多数票在基金清理前终止。由于基金清理该帐户终止时,对该帐户内的任何资产应根据附录十一的规定予以分配。在基金清理前该帐户终止时,该帐户内的任何资产应转到普通资产帐户,在业务活动中立即使用。经总投票权70%的多数票通过,基金可对特别支付帐户的管理制定出规章和条例。
  
  第六条 资本转移
  
  第一节 使用基金资金作资本转移的规定
  
  一、除本条第二节规定的情况外,会员国不得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为大量或长期的资金输出之用。基金可以要求会员国实行管制,以防止对基金普通资金作如此使用。如会员国接到此项要求后不采取适当管制,基金可以宣布该会员国无资格使用基金资金。
  
  二、本节规定不限制下列情况:
  
  (一)会员国为了扩大出口或进行正常贸易,金融业或其它业务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必需的合理数额资本交易。
  
  (二)会员国使用其自有资金作符合基金宗旨的资本移动。
  
  第二节 资本转移的特殊规定
  
  会员国可以在储备部分额度内购买货币,作为资本转移之用。
  
  第三节 资本转移的管制
  
  会员国对国际资本转移得采取必要的管制,但这种管制,除第七条第三节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二节规定者外,不得限制日常交易的支付或者不适当地阻滞清偿债务的资金转移。
  
  第七条 补充货币和稀少货币
  
  第一节 基金补进货币的办法
  
  基金认为有补进普通资金帐户中有关业务所需某种会员国货币的需要时,得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两者同时采取:
  
  (一)在基金与该会员国协议的期限和条件下,向该会员国提议借入稀少货币,或经该国同意,向境内或境外的其他来源借入稀少货币。但该会员国并无出借货币给基金或同意基金向其他来源借入的任何义务。
  
  (二)要求会员国(如该会员国是参与国)将其货币出售给基金,换回在普通资金帐户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并遵守第十九条第四节的规定。在以特别提款权补充时,基金应适当注意第十九条第五节指定参与国的原则。
  
  第二节 货币的普遍稀少
  
  基金如发现某种货币发生普遍稀少情形在发展时,应即通告各会员国,并提出报告,阐明稀少的原因,并建议解决的办法。当准备此项执行时,稀少货币的当事国应派代表参加。
  
  第三节 基金持有的某种货币的稀少
  
  一、如基金认为对于某会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供应该项货币的能力时,不论其已否按本条第二节规定发出报告,应即正式宣告该货币已经稀少。此后,对所存有和可收的该项稀少货币,应参酌各会员国的相对需要,总的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它有关的考虑,进行分配。基金并应发出关于此项措施的执行。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所作的正式宣告,亦即是授权任何会员国,在与基金协商后,暂时限制稀少货币的自由汇兑。依照第四条和附录三,该会员国应有全权决定比项限制的性质。但此项限制,仅以使对稀少货币的需求能与该国已有或应有的供给相适应为限。一俟情况许可,应即尽速放宽或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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