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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理事会得制定规章建立一种程序,使执行董事会得在认为其行动最适合基金利益时,对某项特殊问题可采取不召开理事会而获得各理事的投票。 七、理事会及执行董事会在被授权范围内,得采用进行基金业务所必需或适合的规则和章程。 八、基金对理事及副理事不付给报酬,但应支付其出席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九、理事会应决定执行董事和副董事的报酬及总裁服务契约的薪金和条件。 十、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在认为适当时可任命各种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不必限于理事、执行董事或其副职。 第三节 执行董事会 一、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基金的业务。为此,应行使理事会所托付的一切权力。 二、执行董事会应由执行董事组成,由总裁任主席。 (一)5人应由持有最大份额的5个会员国指派; (二)其余15人由其它会员国选举产生。 对执行董事的每次的定期选举,理事会可以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增加或减少上述第(二)项中的执行董事人数。在一些情况下,假如执行董事是按下述第三款任命的,上述第(二)项中执行董事的人数可以减少1或2人,除非理事会经总投票权85%多数票决定,这样的减少将会妨碍执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能的履行,或会影响到执行董事会所希望有的平衡。 三、当举行第二次及以后的定期的董事选举时,如有两个会员国(不在上述第二款第(一)项有权指派董事的会员国内者),其存于基金普通资金帐户的本国货币在过去两年内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平均数,下降至其份额之下,而且降低的绝对数量大,则该两国中任一国得指派一执行董事,或两国各派一执行董事。 四、按附录五及基金认为适当的补充规章,执行董事的选举每隔两年举行一次。对于执行董事的每次定期选举,理事会可制定规章,修改附录五规定的选举董事所需票数的比例。 五、每一执行董事应指派一副董事在其本人缺度时全权代其行使职权。当执行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不得投票。 六、执行董事应继续任职至其继承人被派定或被选出为止。如某选任的执行董事在其任期终了前出缺超过九十天以上时,应由原选举该前任执行董事的会员国另选一执行董事以继其未满的任期。当选的票数必须过半数,在执行董事出缺期间,由其副董事代行职权,但不得再派代理人。 七、执行董事会应常驻基金总部办公,并应根据基金业务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 八、执行董事会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执行董事,并代表不少于半数的总投票权。 九、(一)每一被指派的执行董事应按本条第五节分配给指派该执行董事的会员国的票数投票。 (二)假如按照上述第三款分配给一个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的票数,是连同上次定期选举执行董事分配给其它会员国的票数,由一个执行董事一起投票,该会员国可和每个其它会员国协议,分配给它的的票数应由指派的执行董事投票。作出此项协议的会员国不得参加执行董事的选举。 (三)每个被选任的执行董事应有权按其当选时所获得的票数投票。 (四)当适用本条第五节第二款的规定时,执行董事有权投票数应按该规定作相应增减。执行董事有权可投的全部票均作为一个单位投票。 十、理事会应作出规定,使依据第二款之规定不能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在其提出请求或事关该国有特殊影响时,得派遣一代表出席执行董事的会议。 第四节 总裁和工作人员 一、执行董事会应选总裁一人。理事或执行董事皆不得兼任总裁。总裁应为执行董事会的主席,但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得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总裁得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总裁职务的终止由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总裁为基金工作人员的首脑,在执行董事会的指示下处理基金日常业务,并在执行董事会总的监督下负责有关基金工作人员的组织、任命及辞退。 三、总裁和基金工作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完全对基金负责,而不对其它官方负责,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职守的国际性,并应避免任何对基金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施加影响的企图。 四、总裁任命工作人员时,最重要的是应注意具有最高水平的效率和技术能力,并应适当注意尽可能在最广泛地区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五节 投票 一、每一会员国应有250票,此外,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可增加一票。 二、当依据第五条第四、五节的规定须投票表决时各会员国应有上述第二款所述票,并作如下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