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12-01
【实施时间】 1945-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接上页]

  二、在下列条件下会员国得以本国相当数额的货币向基金购买其它会员国货币。
  
  (一)会员国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依该规定所制定的政策使用基金的普通资金。
  
  (二)会员国应以其国际收支,储备状况或其储备变化等为理由提出购买的需要。
  
  (三)请购的数额系指在储备部分额度内的购买,或不致使基金所持有的购买国的货币超过其份额的200%。
  
  (四)基金在以前并未根据本条第五节、第六条第一节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节第一款宣布过,该请购会员国已无资格使用基金的普通资金。
  
  三、基金应审查此项请购是否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所制定的政策。但会员国申请在储备部分额度的购买不须受审查。
  
  四、基金应制定有关选择所出售货币的政策和程序,要同会员国磋商,考虑到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储备状况、外汇市场的变化,以及在一段时间内改进在基金中的平衡地位的要求。假如一个会员国提出购买另一会员国的货币是因为希望获得其它会员国提供的相等数量的本国货币,该会员国应有权购买其它会员国的货币,除非基金按第七条第三节已通知其持有的货币已经稀少。
  
  五、(一)每个会员国应保证,从基金购买的其货币额是可以自由使用货币额或在购买时可以兑换成其选择的一种自由使用货币。两种货币间兑换使用的汇率等于按第十九条第七节第一款两者间的汇率。
  
  (二)每个会员国,其货币被从基金所购买,或者货币是被从基金购买的货币所换得,应和基金及其它会员国工作,从而使它的这些货币额在购买时能够兑换成其它会员国的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三)如按照上述第(一)项所购的是一种不能自由使用货币,应由其货币被购买的会员国进行兑换,除非该会员国和购买会员国同意采用另一种办法。
  
  (四)如一会员国从基金购买另一会员国的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希望在购买时兑换成另一种可自由使用货币,在该会员国的要求下应与另一会员国作出兑换。应按另一会员国选择的可自由使用货币进行兑换,汇率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六、基金应按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可同意按照本节规定提供给请购的参与国以特别提款权,而不是其它会员国货币。
  
  第四节 放弃条件的办法
  
  基金得在保障本身利益的条件下,酌情放弃本条第三节第二款第(三)和(四)款所列的任何条件,特别是对过去一向不多用或不经常用基金普通资金的会员国。在放弃此项条件时,基金应考虑该申请国的周期性的或特殊的需要。基金并应考虑该国愿否提供基金认为是以保障其利益的可接受的资产作为担保,基金得要求提供此种担保作为放弃上述条件的交换条件。
  
  第五节 使用基金普通资金资格的丧失
  
  当基金认为任何会员国使用基金普通资金的方式违反基金的宗旨时,即应向该国提出报告,阐明基金的意见,并规定一答复的适当期限。在提出报告后,基金可限制该国使用基金的普通资金。如在规定期限内该会员国对于基金的执行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基金得继续限制其使用基金的普通资金,或者在给予该会员国适当的通知后,宣告该会员国丧失使用基金普通资金的资格。
  
  第六节 基金对特别提款权的其它购买和出售
  
  一、基金可接受参与国提供的特别提款权,兑换给相等金额的其它会员国货币。
  
  二、在参与国的要求下,基金可提供给该国的特别提款权换回相等金额的其它会员国货币基金持有的会员国货币不能由于这些交易的结果而增加到超过本条第八节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要征收手续费的水平。
  
  三、基金按本节所提供或接受的货币应按照政策,考虑到本条第三节第四款或第七节第九款的原则,进行选择。只有在基金提供或接受的会员国货币,得到该会员国同意使用时,基金才能按此节进行交易。
  
  第七节 会员国向基金购回本国货币的办法
  
  一、会员国在任何时候有权购回基金所持有的该国货币额中按本条第八节第二款的规定要征收手续费的部分。
  
  二、按本条第三节已进行购买的会员国,由于其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有所改善时,一般情况应购回因购买而被基金所持有的该国货币额中按本条第八节第二款规定要征收手续费的部分。假如根据基金制定的购回政策并在与会员国磋商后,基金向该会员国提出,由于其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有所改善而应该购回时,会员国应购回基金持有的这些货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