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12-01
【实施时间】 1945-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分配与撤销特别提款权
  
  第一节 分配与撤销的指导原则及考虑
  
  一、基金在作出关于分配与撤销特别提款权的一切决定时,应是(当需要发生时)力求弥补世界长期性的现有货币储备之不足,从而促使达到设立基金之宗旨,并避免世界性的经济停滞与萧条或需求过度与通货膨胀。
  
  二、在第一次作出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决定时,应将集体判断作为一项特别因素来考虑。此项集体判断是:认为已发生了世界性的补充现有储备之需要;认为经过补充储备以后可以达成更好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可以促使将来调整过程更好地进行。
  
  第二节 分配与撤销
  
  一、基金作出分配或撤销特别提款权决定时,应以“基本期”为单元,此基本期应是连续的,一期为五年。第一个基本期应自作出第一次分配特别提款权决定之日开始,或自该决定中所指定的稍晚日期开始,分配或撤销每年进行一次。
  
  二、每年的分配率系指决定分配之日占份额的一定百分率。每年之撤销率系指决定撤销之日占累计分配净额的一定百分率。上述百分率对全体参与国都是相同的。
  
  三、虽有上面第一、二款的规定,基金可以作出关于某一基本期的决定如下:
  
  (一)该基本期不是五年;或
  
  (二)分配或撤销不是每年进行一次;或
  
  (三)不是按照决定分配或撤销之日的份额或累计分配净额作为分配或撤销的标准,而是按照另一日的份额或累计分配净额作为标准。
  
  四、某一基本期已开始后才参与的会员国,要等到下一个基本期开始后才能领取分配额。除非基金作出决定准许该参与国可以从同一基本期之下一年度开始领取分配额。假如基金作出这一决定,即在某一基本期内参与的会员国可以剩余的基本期内领取分配额,由于该参与国在上面第二、三款所述的日期尚未参与,所以基金应另为该参与国规定一单独的分配标准。
  
  五、参与国应接受根据分配决定而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除非:
  
  (一)代表该参与国的理事在基金作出分配决定时投反对票;以及
  
  (二)在根据分配决定,进行第一次分配以前,该参与国以书面通知基金,它不准备接受根据该分配决定而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根据该参与国的要求,基金可以把上述书面通知视作失效,并允许该国接受该基本期内的以后几次的分配。
  
  六、在撤销分配生效日,假如某一参与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数额低于它所应撤销的份额,应由该参与国在其货币储备总值许可范围内尽速弥补这一赤字,并应保持与基金磋商解决办法。该参与国在撤销分配生效日以后所获得的特别提款权应用以扣抵这一赤字,并予以撤销。
  
  第三节 意外的重大情况发展
  
  遇有意外的重大情况发展,基金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一个基本期内改变分配率或撤销率,改变分配或撤销间隔期,或改变该基本期之长短,或另外开始一个新基本期。
  
  第四节 关于分配与撤销的决定
  
  一、本条第二节之第一、二、三款或第三节所述的决定,应由理事会根据总裁的提议(经执行董事同意)作出。
  
  二、总裁在提议前,应先确定这一提议是符合本条第一节第一款的规定,然后再经多方面磋商,以确定参与国对这一提议是广泛支持的。此外,总裁在提议第一次分配时,应确定本条第一节第二款所述的条件已成熟,以及参与国对于开始分配是广泛支持的。他确定这种情况以后,一俟设立特别提款权帐户,他就可以作出第一次分配的提议。
  
  三、(一)总裁的提议应不迟于每一基本期结束前的六个月;
  
  (二)当总裁确定上述第二款中规定的条件已成熟,但基金仍未作出关于某一基本期分配或撤销的决定时,总裁就可以提议:
  
  (三)根据本条第三节的规定,总裁认为有必要改变分配率或撤销率,改变分配或撤销的间隔期,改变基本期的长短,或另行开始一新基本期,总裁可以提议;或
  
  (四)根据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提出要求的六个月以内总裁可以提议。
  
  例外情况是:在上述第(一)、(三)、(四)项的情况下,总裁认为虽然符合本条第一节的规定,但是缺乏依照上述第二款参与国的广泛支持时,他应向理事会和执行董事提出报告。
  
  四、根据本条第二节第一、二、三款或第三节所作出的决定需要总投票权85%多数票通过;根据第三节作出关于降低分配率的决定时例外。
  
  第十九条 以特别提款权进行的业务
  
  第一节 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本协定中规定或批准的业务可以使用特别提款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