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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另外,总容量应为船上人员总数至少25%的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船舶每舷至少应有1台降落设备用于降落这些救生筏,该设备可以是按本条之1.1.1要求装设的设备,或是能在两舷均可使用的等效认可设备。但无论如何,这些救生筏的存放没有必要符合第13.5条的要求。 1.2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符合第Ⅱ-1/6.5条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配备: .1在可行范围内,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并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的30%,而且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连同救生艇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人数。这些救生筏应使用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的降落设备; .2另外,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应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的25%。船舶每舷至少应有1台降落设备用于降落这些救生筏,该设备可以是按本条之1.2.1要求装设的设备,或是能在两舷均可使用的等效认可设备。但这些救生筏的存放没有必要符合第13.5条的要求。 1.3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不符合第Ⅱ-1/6.5条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按本条之1.1要求配备救生艇筏。 1.4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全部降落水中。 1.5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1.2或1.3的要求,500总吨以下的客船,凡船上人员总数少于200人者,可遵照下列要求: .1船舶每舷所配备的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除非本条之1.5.1所要求的救生筏是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的,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的总容量为船上人员总数150%。 .3如本条之2.2所要求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可计入本条之1.5.1所要求的总容量,但是船舶任何一舷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在任何1只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所有人员。 2救助艇 2.1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在船舶每舷至少配备1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 2.2500总吨以下的客船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 2.3倘若救生艇也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则可同意将此救生艇当作救助艇。 3救生筏的集结 3.1客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及救助艇,确保供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时使用,每艘救生艇或救助艇需要集结的救生筏不多于6只。 3.2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符合第Ⅱ—1/6.5条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及救助艇,确保供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时使用,每艘救生艇或救助艇需要集结的救生筏不多于9只。 第21条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1.1客船应配备符合第7.1条和第31条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数量: ------------------------------------ |船长(m)|最少救生圈数| |---------------|------------------| |60以下|8| |60至120以下|12| |120至180以下|18| |180至240以下|24| |240及以上|30| ------------------------------------ 1.2不论第7.1.3条如何规定,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应配备不少于6个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2救生衣 除第7.2条规定的救生衣外,每艘客船应配备供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5%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地点显明易见的地方。 3救生衣灯 3.1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 3.2在从事国际航行而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3条要求的灯。 4救生服与保温用具 4.1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 4.2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此外,救生艇中没有配备救生服的每个人应配备1件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在下列情况下,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与保温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