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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5负责人应有一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并应确保在其指挥下的船员是熟悉他们各项任务的。救生艇的副指挥亦应有一份该救生艇船员名单。
  
  6每艘按第6.2.2条要求配备无线电报设备的救生艇,应指派1名能操作该设备的人员。
  
  7每艘机动救生艇筏应指派1名能操作发动机和进行较小调整的人员。
  
  8船长应确保本条之2、3和4所指人员妥善地分配到本船救生艇筏中。
  
  第11条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
  
  1备有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在登乘地点。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
  
  3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立。
  
  4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使用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
  
  5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加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由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
  
  6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筏。
  
  7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置符合第48.7条要求的登乘梯1具,每一登乘梯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和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15°时,可从该甲板延伸到最轻载航行水线。但无论如何,在船舶每舷应至少设有1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第26.1.4条所规定的救生筏可准许用其他登乘设施。
  
  8凡有必要者,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能安全登乘。
  
  第12条降落站
  
  降落站的位置应确保艇筏安全降落水中,应该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陡斜悬空部分,除救生艇筏专门设计为自由降落下水者外,应尽可能使救生艇筏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如设置于船的前部,则应设置在防撞舱壁后面有遮蔽的地方,对此,主管机关应对吊艇架的强度给予特别的考虑。
  
  第13条救生艇筏的存放
  
  1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1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2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而且对于不用抛出船外降落的救生艇筏应处于这样的位置,即:在登乘位置上的救生艇筏,当满载船舶在不利纵倾情况下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露天甲板的边缘浸入水中的角度(以两者中较小角度者为准)时,应离水线不少于2m。
  
  .3处在持续使用准备状态,使2名艇员能在不到5min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4配齐本章所规定的装备;
  
  .5在可行范围内,存放在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的损害。
  
  2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进器之前尽量远的地方,在船长为80m以上但少于120m的货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在船长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与80m及以上的客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一倍半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凡合适者,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害。
  
  3救生艇的存放应附连于降落设备。
  
  4救生筏不仅要达到第23条和第29条的要求,而且其存放还要做到用人工将救生筏从其系固装置上解脱开来。
  
  5吊筏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筏钩可达到的范围内,备有在本条之1.2所规定的纵倾和横倾范围内或由于船舶摆动或动力失误而不致造成无法操作的某些转移设施者除外。
  
  6用于抛出舷外降落的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容易地转移到船舶的任何一舷以便降落,船舶每舷已存放第26.1条所要求的必须能在任何一舷降落的总容量的救生筏除外。
  
  第14条救助艇的存放
  
  救助艇的存放应:
  
  .1处在5min以内降落下水的持续准备使用状态;
  
  .2在适宜于降落并收回的地方;
  
  .3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地点的其他救生艇筏的操作;
  
  .4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符合第13条要求。
  
  第15条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1一切救生艇筏应配有符合第48条要求的降落装置,除非:
  
  .1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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