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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1.1救生艇筏的质量不大于185kg;或
  
  .1.2救生艇筏是存放在处于不利的纵倾达10°和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20°时,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2质量不大于185kg,并且是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之外的救生艇筏。
  
  2每艘救生艇应配有一台能降落和回收该救生艇的设备。
  
  3降落与回收装置应使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救生艇筏降落期间以及在救生艇筏回收期间,能随时在船上观察到救生艇筏。
  
  4船上所配备的类似救生艇筏仅应使用一种型号的脱开机械装置。
  
  5在任一降落站,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操作应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迅速准备工作和操作。
  
  6吊艇索(凡使用时)的长度应于船舶最轻载航行在不利纵倾情况下及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小于20°时,足使救生艇到达海面。
  
  7在准备和降落的过程中,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以及必须降落的水面,根据情况应使用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以足够的照明。
  
  8应备有在弃船过程中,防止船舶的任何排水排到救生艇筏上的装置。
  
  9如救生艇筏有被船舶减摇翼造成损坏的危险者,则应备有由应急电源驱动的能将减摇翼收回船内的装置;驾驶室应设有应急电源操纵的指示减摇翼位置的指示器。
  
  10如配备符合第42条或第43条要求的救生艇者,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能于船舶最轻载航行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及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小于20°时到达水平面。
  
  第16条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1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设备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救助艇让船员登上并降落。
  
  2如救助艇是船舶救生艇筏中一艘者,其登乘布置与降落站尚应符合第11条和第12条各项要求。
  
  3降落设备应符合第15条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一切救助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前进航速达到5kn时降落下水,凡有必要者可利用艇首缆。
  
  4回收装置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救生艇属具及经认可的至少6人的额定乘员的救助艇。
  
  第17条抛绳设备
  
  应配备1具符合第49条要求的抛绳设备。
  
  第18条弃船训练与演习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手册每间船员餐室及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有一份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集合演习与操练
  
  3.1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相当的其它安排。
  
  3.2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和应变时采取的行动。如在已举行过应变演习后,只有少数旅客在港口上船,则应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所规定的应变须知就足够了,不必进行另一次集合演习。
  
  3.3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如在离港后不举行旅客集合演习者,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所规定的应变须知。
  
  3.4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使用第6.4.2条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召集旅客和船员至集合地点,并确使他们了解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弃船命令;
  
  .2向集合地点汇报,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查看旅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在完成任务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起动并运转救生艇发动机;
  
  .7运转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3.5不同的救生艇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按本条之3.4.5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下。
  
  3.6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3.7每只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一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经指定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营运格局不允许这些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3.8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一切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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