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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1.7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装载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货物者应配备符合第46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
  
  2救助艇
  
  货船应至少配备1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若救生艇亦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可以同意将此艇作为救助艇。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除其救生艇外,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配备:
  
  .1一只或多只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这只或多只救生筏应采用能与下沉中船舶自动脱开的制牢救生筏的绑扎方法或等效设施;
  
  .2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者,除配备本条之3.1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只救生艇,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一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本条之3.1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
  
  第27条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1.1货船应配备符合第7.1条和第31条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数量。
  
  ------------------------------------
  
  |船长(m)|最少救生圈数|
  
  |---------------|------------------|
  
  |100以下|8|
  
  |100至150以下|10|
  
  |150至200以下|12|
  
  |200及以上|14|
  
  ------------------------------------
  
  1.2第7.1.3条所规定配在液货船上的救生圈用自亮灯,应是电池型。救生衣灯
  
  2.1本款适用于一切货船。本款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
  
  2.2在货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2条要求的灯。
  
  3救生服与保温用品
  
  3.1本款适用于一切货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
  
  3.2货船应为船上每艘救生艇至少配备3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或主管机关认为必须和可行时,则为船上每人配备1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但是,船舶除应配备第38.5.1.24条、第41.8.3条和第47.2.2.13条所规定的保温用具外,尚应为船上未配有救生服的人员配备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如该船符合下列要求,则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1船舶每舷配有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或
  
  .2配有能在该船船尾自由下降降落下水的全封闭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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