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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2.2救生艇用无线电报装置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
  
  .1如果船上的总人数在199人以上但不足1500人的话,第20.1.1.1条要求的救生
  
  艇中至少有一只要装有达到第Ⅳ/13条要求的无线电报设备;
  
  .2如果船上的总人数为1500人或以上的话,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艇要装有此无线电设备。
  
  2.3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船舶每舷应配备一符合第Ⅳ/14—1条要求的人工启动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它们应存放在能迅速搬入第26.1.4条所要求的救生艇筏以外的任何救生艇筏上。
  
  2.4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2.4.1应配备符合第Ⅳ/14—3条要求的双向无线电话设备,以供救生艇筏之间,救生艇筏与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救助艇之间的通信联系。没有必要每艘救生艇筏都配备一具此项设备;但无论如何,每艘船应至少配备三具此项设备。本要求亦适用于船上的其他设备,但该设备必须符合第Ⅳ/14—3条的相应要求。2.4.2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要求此类设备符合第Ⅳ/14—3条的频率要求。
  
  3遇险火焰信号
  
  应配备不少于12支符合第35条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
  
  4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
  
  4.1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4.2该系统尚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1.1符合第30.1条要求的救生圈:
  
  .1应分放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2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永久制牢。
  
  1.2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装有符合第31.4条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其大者。
  
  1.3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第31.2条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第31.3条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是按本条之1.2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每个救生圈应以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2救生衣
  
  2.1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件符合第32.1条或第32.2条要求的救生衣,另外尚应:
  
  .1配备船上旅客人数至少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而可能需要更多的数量;
  
  .2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并供设置在很远的救生艇筏地点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2.2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加明显标志。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按上面本条之2.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变得无法拿到时,可制定满足主管机关的变通规定,可以包括增加配备救生衣的数量。
  
  3救生服
  
  3.1每个指派为救助艇艇员的人员应配备一件适当尺码的、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
  
  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船上每个人员应配备一份在紧急情况应变时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
  
  3符合第5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应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包括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
  
  4用适当的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变须知应在旅客舱室张贴,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旅客处所明显地展示出来,以告知旅客:
  
  .1他们的集合地点;
  
  .2应变时必须采取的必要行动;
  
  .3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第9条操作须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的上面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它们应:
  
  .1图解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
  
  .3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要求的符号。
  
  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船上应有足够数量受过训练的人员来召集和协助未受过训练的人员。
  
  3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船员(他们可以是驾驶员或持证人员)来操作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所需要的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装置。
  
  4每艘必须使用的救生艇筏,应由一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但主管机关经适当考虑到航程的性质、船上人数和船舶的特点,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的降放、回收和操作的人员来代替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救生艇尚应指派1名副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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