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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接上页]

  .1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或
  
  .2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保温用具为不必要者。
  
  4.3本条之4.1.2的规定还应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所配备的不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
  
  第22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
  
  1在客船上,救生艇筏登乘布置的设计,应适于:
  
  .1所有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或者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但非从两处登乘并降落)的救生艇;
  
  .2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或从在降落前移至按第13.5条要求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吊筏架降落救生筏。
  
  2救助艇的布置应使救助艇可在存放处直接登乘,并在救助艇定员船员载足的情况下直接降落。不管本条之1.1如何要求,如救助艇也是救生艇,并且其他救生艇为从登乘甲板登乘及降落者,其安排应使救助艇也能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
  
  第23条救生筏的存放
  
  在客船上,每一救生筏存放时,其首缆应固定地系连在船上并设有符合第38.6条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使救生筏在船舶沉没时,在可行的情况下能自由漂浮,还能自动充气。
  
  第24条集合地点
  
  除符合第11条要求外,每艘客船应设有旅客集合地点,该地点应:
  
  .1设在登乘地点附近,并可使旅客易于到达登乘地点,与登乘地点设在同一处者除外;
  
  .2有集结指挥旅客用的宽敞场地。
  
  第25条演习
  
  1本条适用于一切客船。
  
  2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和消防演习。
  
  第Ⅲ节货船(附加要求)
  
  第26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救生艇筏
  
  1.1货船应配备:
  
  .1船舶每舷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但是,主管机关可准许在有利气候条件下和在适宜航区内营运的货船(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配备符合第43条要求的救生艇,但运营航区的界限要注明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内;并且
  
  .2另外,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并能在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该救生筏或多只救生筏为不能容易地移到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者,则每舷所有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条要求而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且
  
  .2另外,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40条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
  
  1.3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之1.1或1.2的要求:
  
  .1船舶每舷配备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40条要救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除非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救生筏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如本条之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该艇可列入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船舶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在万一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4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的货船,除配备本条之1.1.2和1.2.2所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只救生筏,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1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第29条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并不必是能从经认可的降落装置降落所需的型式。
  
  1.5除第15.1.1条所提到的救生艇筏外,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从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全部降落水中。
  
  1.6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①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应配备符合第45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
  
  ①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所通过的《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中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5(48)所通过的“国际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逃脱需加呼吸保护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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