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6条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1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设备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船员能登上并降落救助艇。 2如救助艇是船舶救生艇筏中一艘者,其登乘布置与降落站尚应符合第11条和第12条各项要求。 3降落设备应符合第15条要求。但无论如何,一切救助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前进航速达到5节(每小时5海里)时降落下水,凡有必要者可利用艇艏缆。 4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救生艇属具关经认可的至少6人的额定乘员的救助艇。 第17条抛绳设备 应配备一具符合第49条要求的抛绳设备。 第18条弃船训练与演习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及文娱室,或每间船员室应配有一份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集合演习与操练 3.1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相当的其他安排。 3.2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和应变时采取的行动。如在已举行过应变演习后,只有少数旅客在港口上船,则应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条之2和第8条之4所规定的应变须知就足够了,不必进行另一次集合演习。 3.3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如在离港后不举行旅客集合演习者,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条之2和第8条之4所规定的应变须知。 3.4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使用第6条之4.2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召集旅客和船员至集合地点,并确使他们了解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弃船命令; .2向集合地点汇报,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查看旅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起动并运转救生艇发动机; .7运转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3.5不同的救生艇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按本条之3.4.5的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下。 3.6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3.7每只救生艇应在每8个月至少一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经指定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营运格局不允许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降落下水一次。 3.8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9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者,因为涉及危险,该项演习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演习。 3.10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4船上训练与授课 4.1应尽可能快地,但不迟于船员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筏属具)用法的船上训练。但无论如何,如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流派上船者,应在不迟于第一次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此项训练。 4.2应进行讲授船舶救生设备的用法和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其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每一课程内容可以是关于船舶救生设备系统中各个不同的部分,而每2个月一期的课程内容应包括全部船舶救生属具与设备。每个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没有必要仅限于: .1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低温保护问题,低温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需要的其他专门课程。 4.3在每艘装设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舶上,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每当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充气与降下救生筏。这只救生筏可以是训练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这只专用救生筏应加显著标记。 5记录 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与消防演习的细节、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海上训练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若在指定时间未举行全部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时,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