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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实施时间】 198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

[接上页]

  .1设在登乘地点附近,并可使旅客易于到达登乘地点,与登乘地点设在同一处者除外;
  
  .2有集结和指挥旅客用的宽敞场地。
  
  第25条演习
  
  1本条适用于一切客船。
  
  2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
  
  第Ⅲ节货船(附加要求)
  
  第26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救生艇筏
  
  1.1货船应配备:
  
  .1船舶每舷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但是,主管机关可准许在有利气候条件下和在适宜航区内营运的货船(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配备符合第43条要求的救生艇,但营运航区的界限要注明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内;
  
  .2另外,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或40条要求并能在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该救生筏或多只救生筏为不能容易地移到船舶任一舷降落下水者,则每舷所有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条要求而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且
  
  .2另外,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或40条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
  
  1.3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之1.1或1.2的要求:
  
  .1船舶每舷配备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或40条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除非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救生筏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如本条之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该艇可列入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船舶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在万一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4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艏或船艉超过100m的货船,除配备本条之1.1.2和1.2.2所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只救生筏,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1只尽量靠前和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第29条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并不需要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
  
  1.5除第15条之1.1所提到的救生艇筏外,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从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全部降落水中。
  
  1.6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①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符合第45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
  
  ①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所通过的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建造与设备规则第十七章中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5(48)所通过的国际液化气体船建造与设备规则第十九章中紧急逃脱需加呼吸保护的产品。
  
  1.7油船、化学器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装载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货物者应配备符合第46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
  
  2救助艇
  
  货船应至少配备1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若救生艇亦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可以同意将此艇作为救助艇。
  
  3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除其救生艇外,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配备:
  
  .1一只或多只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这只或多只救生筏应采用能与下沉中船舶自动脱开的制牢救生笼的绑扎方法或等效设施’
  
  .2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艏或船艉超过100m者,除配备本条之3.1规定的救生筏外,1只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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