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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其存放应能迅速取下,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永久紧固。 1.2船舶每舷至少有一个救生圈应装有符合第31条之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海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其大者。 1.3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第31条之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第31条之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并不应是按本条之1.2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2救生衣 2.1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备一件符合第32条之1或第32条之2要求的救生衣,另外尚应: .1配备船上旅客人数至少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可能需要的更多数量的救生衣; .2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并供设置在很远的救生艇筏地点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2.2救生衣应存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加明显标志。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按上面本条2.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变得无法拿到时,可制定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变通规定,可以包括增加配备救生衣的数量 3救生服 3.1每个指派为救助艇艇员的人员应配备一件适当尺码的、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 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船上每个人员应配备一份在紧急情况应变时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 3符合第5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应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包括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 4应在旅客舱室张贴,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旅客处所明显地展示,用适当的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变须知,向旅客通告: .1他们的集合地点; .2应变时必须采取的必要行动; .3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第9条操作须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的上面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它们应: .1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 .3使用符合海事组织建议要求的符号。 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船上应有足够数量受过训练的人员来召集和协助未受训练的人员。 3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船员(他们可以是驾驶员或执证人员)来操作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所需要的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装置。 4每艘必须使用的救生艇筏,应由一名驾驶员或执证人员负责指挥。但主管机关经适当考虑到航程的性质、船上人数和船舶的特点,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的降放、回收和操作的人员来代替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救生艇尚应指派1名副指挥。 5负责人应有一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并应确保在其指挥下的船员是熟悉他们的各项任务的。救生艇的副指挥亦应有一份该救生艇船员名单。 6每艘按第6条之2.2要求配备无线电报设备的救生艇,应指派1名能操作该设备的人员。 7每艘机动救生艇筏应指派1名能操作该发动机和进行小调整的人员。 8船长应确保本条之2、3和4所指人员妥善地分配到本船的救生艇筏中。 第11条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 1备有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登乘地点。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 3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方。 4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使用第Ⅱ—1章第42条或第43条按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 5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加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由第Ⅱ—1章第42条或第43条所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 6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搬进救生艇筏。 7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置符合第48条之7要求的登乘梯一具,每一个登乘梯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和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15°时,可从该甲板延伸到最轻载航海水线。但无论如何,在船舶每舷应至少设有1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第26条之1.4所规定的救生筏可准许用其他登乘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