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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17
【实施时间】 198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

[接上页]

  1.5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1.2或1.3的要求,500总吨以下的客船,凡船上人员总数少于200人者,可遵照下列要求:
  
  .1船舶每舷所配备的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除非本条之1.5.1所要求的救生筏是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的,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的总容量为船上人员总数150%。
  
  .3如本条之2.2所要求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2、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可计入本条之1.5.1所要求的总容量,但是船舶任何一舷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在任何一只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所有人员。
  
  2救助艇
  
  2.1500总吨及500总吨以上的客船应在船舶每舷至少配备1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
  
  2.2500总吨以下的客船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
  
  2.3倘若救生艇也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则可同意将此救生艇当作救助艇。
  
  3救生筏的集结
  
  3.1客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及救助艇,确保供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时使用,每艘救生艇或救助艇需要集结的救生筏不多于6只。
  
  3.2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符合第Ⅱ—1章第6条之5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及救助艇,确保供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时使用,每艘救生艇或救助艇需要集结的救生筏不多于9只。
  
  第21条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1.1客船应配备符合第7条之1和第31条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数量。
  
  1.2不论第7条之1.3如何规定,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应配备不少于6个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
  
  船长(m)|最少救生圈数
  
  ----------------|-------------------
  
  60以下|8
  
  60至120以下|12
  
  120至180以下|18
  
  180至240以下|24
  
  240及240以上|30
  
  ------------------------------------
  
  2救生衣
  
  除第7条之2规定的救生衣外,每艘客船应配备供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5%用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地点显明易见的地方。
  
  3救生衣灯
  
  3.1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
  
  3.2在从事国际航行而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条之3要求的灯。
  
  4救生服与保温用具
  
  4.1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
  
  4.2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此外,救生艇中没有配备救生服的每个人应配备1件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在下列情况下,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与保温用具:
  
  .1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或
  
  .2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保温用具为不必要者。
  
  4.3本条之4.2.1的规定还应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所配备的不符合第42、43或44条要求的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
  
  第22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
  
  1在客船上,救生艇筏登乘布置的设计,应适于:
  
  .1所有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或者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但非从两处登乘并降落)的救生艇;
  
  .2 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或从按第13条之5的要求在降落前
  
  移至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吊架降落救生筏。
  
  2救助艇的布置应使救助艇可在存放处直接登乘,并在救助艇定员船员载足的情况下直接降落。不管本条之1.1如何要求,如救助艇也是救生艇,并且其他救生艇为从登乘甲板登乘及降落者,其安排则应使救助艇也能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
  
  第23条救生筏的存放
  
  在客船上,每一救生筏存放时,其艏缆应固定地系连在船上并设有符合第38条之6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使救生筏在船舶沉没时,在可行的情况下能自由漂浮,如为气胀式,还能自动充气。
  
  第24条集合地点
  
  除符合第11条要求外,每艘客船应设有旅客集合地点,该地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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