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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救生艇筏系指从弃船时候起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筏。 18保温用具系指采用低导热率的防水材料制成的袋子或衣服。 第4条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 1除按照本条之5和6的规定外,本章所规定的救生设备与装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在救生设备与装置予以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救生设备与装置: .1按照海事组织的建议①加以试验,证实符合本章的要求;或 ①参阅提交给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供通过的“救生设备的试验建议”。 .2在主管机关满意的情况下,成功地经受实质上等效于该项建议所规定的试验。 3在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予以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项设备或装置: .1提供至少等效于本章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按照海事组织的建议②加以鉴定和试验;或 ②参阅提交给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供通过的“原型新颖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与认可实施规则”。 .2在主管机关满意的情况下,成功地经受实质上等效于该项建议的鉴定和试验。 4主管机关所采用的认可程序尚应包括继续认可或撤消认可的条件。 5在接受主管机关从前未加认可的救生设备与装置之前,主管机关应证实该救生设备与装置符合本章的要求。 6本章所规定的救生设备的详细技术要求未列入C部分者,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5条生产试验 主管机关应要求,救生设备必须经受必要的生产试验,以确保这些救生设备是按已认可的原型设备的同一标准进行制造的。 B部分船舶要求 第Ⅰ节客船与货船 第6条通信 1本条之2.3和2.4适用于所有船舶。对于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之2.3和2.4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 2无线电救生设备 2.1救生艇筏用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2.1.1应配备达到第四章第十四条要求的救生艇筏用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该手提式无线电设备应保存在有保护、易于到达、在紧急情况下能随时移到任何一只救生艇筏上去的位置。对于救生艇远远地分置于船艏和船艉的船舶则允许例外;在这种船上,该手提式无线电设备应保存在离船上主发报机最远的救生艇的附近。 2.1.2如果达到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的无线电设备是装在船舶每舷的救生艇内或装在第26条之1.2.1所说的从艉部降落的救生艇上的话,可不必按本条之2.1.1的要求办。 2.1.3如果由于船舶航行时间较短,主管机关认为救生艇筏用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是不必要的话,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免除这种设备。 2.2救生艇用无线电报装置 在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上: .1如果船上的总人数在199人以上但不足1,500人的话,第20条之1.1.1要求的救生艇中至少有一只要装有达到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的无线电报设备; .2如果船上的总人数为1,500人或1,500人以上的话,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艇要装有此无线电设备。 2.3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船舶每舷应配备一符合第四章第十四条甲要求的人工启动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它们应存放在能迅速搬入第26条之1.4所要求的救生艇筏以外的任何救生艇筏上。 2.4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2.4.1应配备符合第四章第十四条丙要求的双向无线电话设备,以供救生艇筏之间,救生艇筏与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救助艇之间的通信联系。没有必要每艘救生艇筏都配备一具此项设备;但无论如何,每艘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具此项设备。本要求亦适用于船上的其他设备,但该设备必须符合第四章第十四条内的相应要求。 2.4.2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仅要求此类设备符合第四章第十四条丙的频率要求。 3遇险火焰信号 应配备不少于12支符合第35条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应保存在驾驶台或其附近。 4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 4.1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4.2应配备符合第50条要求的通用紧急报警系统,以供召集旅客与船员至集合地点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该系统尚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1.1符合第31条之1要求的救生圈: .1应分放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