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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9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1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可行范围内符合本条之3和本条之6.2的要求。 2使用准备状态 在船舶离港前及在整个航行时间内,一切救生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3维护保养 3.1应备有符合第52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按须知进行维护保养。 3.2主管机关可以同意用列在第52条要求中的船上计划维护保养表来代替本条之3.1所规定的须知。 4吊艇索的保养 应将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掉转,间隔不超过30个月,由于吊艇索变质而有必要时,或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中,应予换新,取其较早者。 5备件与修理设备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必须定期更换的部件应配有备件与修理设备。 6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的试验和检查: .1一切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外观检查,以确使立即可用; .2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发动机所规定的最低温度以上,一切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正车和倒车运转,总时间不少于3min。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作为特例,主管机关可不坚持此项要求; .3应试验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7月度检查 每月应使用第52条之1所规定的检查表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属具),确使完整无缺并处于可用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8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与充气式救助艇的检修 8.1每只气胀式救生筏与每件气胀式衣应加检修: .1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筏的,备有正规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①。 ①参阅海事组织所通过的决议A.333(IX)所制定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条件建议”。 8.2一切充气式救助艇的修理和维护保养,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可以在船上进行应急修理,但无论如何,应在认可检修站完成其永久性修理。 9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定期检修 静水压力释放器应加检修: .1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装置的,备有正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 第Ⅱ节客船(附加要求) 第20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救生艇筏 1.1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配备: .1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其在每舷的总容量应为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主管机关可准许以相等总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是,船舶每舷应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37.5%的救生艇。该救生筏应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而且应有相地分布在船舶每舷的降落设备; .2另外,总容量应为船上人员总数至少25%的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这些救生筏每舷应至少有1台降落设备,该设备可以是按本条之1.1.1要求装设的设备,或是能在两舷均可使用的等效认可设备。但无论如何,这些救生筏的存放没有必要符合第13条之5的要求。 1.2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符合第Ⅱ—1章第6条之5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配备: .1在可行范围内,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并符合第42、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总容量应为船上人员总数至少30%,而且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连同救生艇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人数。这些救生筏应使用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的降落设备; .2另外,符合第39或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应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的25%。这些救生筏每舷应至少有1台降落设备,该设备可以是按本条之1.2.1要求装设的设备,或是能在两舷均可使用的等效认可设备。但这些救生筏的存放没有必要符合第13条之5的要求。 1.3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不符合第Ⅱ—1章第6条之5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按本条之1.1要求配备救生艇筏。 1.4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全部降落水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