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当拒绝一个企业加入一个经济联合会或行业联合会,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且造成对该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公平的影响,则卡特尔当局应有关企业申请可下令联合会吸收之。质量证明协会亦是本法意义的经济联合会。 (二)裁决可附加规定。 (三)准用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和第五款。 第五章 竞争规则 第二十八条 竞争规则的概念,在竞争规则登记簿上登记 (一)经济联合会和职业联合会可建立其业务范围内的竞争规则。 (二)本法规定的竞争规则是指,规定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规则,其目的是反对竞争中的违反公正原则的,或违反适合商品和劳务有效竞争原则的竞争行为,鼓励竞争中符合这些原则的行为。 (三)经济联合会和职业联合会可向卡特尔当局申请,将竞争规则在登记簿上登记。已登记的竞争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均须向卡特尔当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登记的作用 (一)当事人关于义务遵守已登记的第二十八条意义的竞争规则的约定,不作为本法第一条意义的合同或决议。 第三十条 程序 对同一经济阶段的非成员企业,提供竞争规则所涉及的交货人和顾客的经济和行业联合会,有关经济阶段的联邦机构,卡特尔当局必须提供给他们陈述意见的机会。卡特尔当局可以公开地将关于登记的申请进行口头谈判,谈判中的每个人均可对登记提出反对意见。 第三十一条 拒绝登记、失效、注销 (一)卡特尔当局可以拒绝登记竞争规则的申请,如果这种规则或有关这种规则的本法第二十九条意义的协约违反了反对不公正竞争法,“减价法”,或帝国总统关于保护经济令的第一部分(“搭配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三卷,43—4—1,并通过1974年3月2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其文本,见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469页),及其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 (二)经济和行业联合会对他们已在登记簿上登记的竞争规则,须向卡特尔当局备案后才得取消。 (三)卡特尔当局事后如确认,已具备按第一款拒绝登记的前提条件,或者就取消竞争规则已经按第二款向他备案,卡特尔当局必须命令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告 (一)以下各项必须在联邦广告报上公告: 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 2、按第三十条第二句进行的口头谈判的约定日; 3、登记,修改和补充竞争规则; 4、按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注销竞争规则; (二)公布第一款第一项的申请时应说明,申请进行登记的竞争规则已存放卡特尔当局供大众查阅。 (三)如果已经进行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登记申请,择要公布申请书视为公布了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竞争规则登记簿 对设立、管理竞争规则登记簿的有关事宜,得由联邦经济部长征得联邦议会批准后颁布条例规定。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卡特尔合同和决议的形式 卡特尔合同和卡特尔决议(见第二条至第八条)以及包含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指类型的限制合同须以书面订立,并由当事人在书面决议、书面章程或书面价格目录表等类文件上签字。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不能适用。 第三十五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制止 (一)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卡特尔当局或抗告法院根据本法所发布的裁决,当规定或裁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时,违反者对违反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根据第二十七条发布的裁定时,受害人可对非财产性损害要求以金钱合理补偿。 (二)按第一款意义故意或过失违反卡特尔当局或抗告法院发布的裁决者,当裁决或认定按第七十条第三款是不可撤销的时候,应赔偿裁定送达前所发生的损害。 (三)为促进工商业利益,各种协会可在第一款情况下提出制止请求,但该类协会应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卡特尔代表 (一)没有权利能力的卡特尔、经济和行业联合会应在其章程上任命代表,并授权其在本法规定的对卡特尔当局的事务中,抗告程序中(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二条)和程序中代表卡特尔、经济和行业联合会。代表的姓名、地址应通知卡特尔当局。 (二)如果没有第一款所指代表,应卡特尔当局的申请,卡特尔、经济和行业联合会所在地主管初级法院可任命一名代表。卡特尔当局可依职权或依第三人申请提出申请。待缺额已填补,法院可撤回任命。 第三十七条 无权利能力的卡特尔成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