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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公告内容适用第九条第四款第三、五、六各项。上述第三项的公告内容适用第九条第四款第五项。对推荐申请过登记者、及推荐使用当事人亦应作公告。上述第五项公告的内容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一句及第二句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已进行了第一款所指申请和在卡特尔登记簿登记的申请时,作登记公告时仅须提及对申请书和登记申请书已作公告即可。 第十一条 颁发批准和撤回 (一)按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颁发的批准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间。 (二)应申请可按第一款规定延长批准。仅当成员企业已就此向卡特尔当局声明且已得其同意后才得颁发延长批准。声明须由具体企业在批准期期满前三个月亲自提出。 (三)批准书可附限制条件和附加条件。 (四)以下情况下,批准书可撤回,或通过限制令或增加条件修改,或增设附加规定: 1、当作决定所依据的关系已发生根本变化,或者 2、当卡特尔或其成员企业违反批准书上的附加规定行事。 (五)以下情况下,须撤回批准书,或通过限制令或增加条件改变之,或增设附加规定: 1、当批准是通过申请人或其他人以违法手段,例如恶意奸诈、威胁而得来的; 2、当卡特尔或成员企业滥用批准书授与的豁免适用第一条的权利; 3、当合同或决议或其执行方式损害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订的国家间协定中承认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基本原则。 4、当卡特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或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事项行事。 第十二条 卡特尔当局的措施 (一)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之一条第一款及第五之二条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卡特尔当局可对其采取第三款所指措施: 1、当合同或决议或其执行方式在市场上表现出对豁免第一条所获得的地位的滥用; 2、当他们损害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订的国家间协定中承认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对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卡特尔当局可对其采取第三款所指措施: 1、当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先决条件已出现,或者 2、当合同和决议的适用明显损害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经济的根本利益。 (三)卡特尔当局可以: 1、指定成员企业消除已发生的滥用, 2、指定成员企业修改合同或决议,或者 3、宣布合同或决议无效。 第十三条 解除合同,退出卡特尔 (一)对第二条至第八条所指合同,当事人均可依据重大原因不受期间限制以书面解除。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就是:从经济上解除合同的自由度不公正地受到限制,或是因与其他当事人相比受到不公正的不平等待遇而受到损害。对无重大原因的解除,仅可在行为后四个星期对解除无效提起诉讼。 (二)卡特尔当局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尚未颁发批准时,每一成员均可依重要理由退出。准用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如果在退出声明发出前已向卡特尔当局申请颁发批准,则应把退出声明通知卡特尔当局。 (三)任何意在排除解除合同权和退出权的协议,或违反本条规定从经济上或法律上对其作限制,都是无效的。 第十四条 使用担保 (一)仅当卡特尔当局对第二条至第八条所指合同或决议颁发批准后,才得使用担保,如果这一措施不公正地限制了有关方面的经济自由度,或因对成员企业间的不公正的不平等待遇影响了担保,则必须拒绝批准。 (二)批准可规定期间和限制条件以及附带条件。 第二章 其他合同 第十五条 关于价格构成和合同条件的合同的无效性 企业间在本法有效范围内就市场上商品和劳务所订合同,如果对合同当事人(成员企业)与第三者关于商品和劳务所签订的合同,限制其价格构成或合同条件方面的自由,均无效。 第十六条 允许出版证上的价格拘束 如果企业对顾客承担了出版证上的法定的或经济上的拘束,则对进一步转销规定价格、或要求顾客在向最终顾客进一步转销时承担同一约束,不适用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通过卡特尔当局取消垂直价格拘束 (一)卡特尔当局如果确认: 1、价格拘束已被滥用;或者 2、价格拘束本身,或价格拘束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相联系后,在整个经济关系中会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使被拘束的货物涨价,或阻止其降价、或限制其生产或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