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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4
【实施时间】 198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接上页]

  12、向自己的供货对方建议,在向第三者转销货物时要求一个规定的价格,或要求其使用一定的价格构成方式,或要求其遵守一个规定的价格上限或下限。
  
  (二)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在本第一项情况下,第一款第十二项,不适用于:
  
  1、中、小企业联合会在其成员圈子内使用的属以下情况的推荐和建议:
  
  a、建议促进了成员相对大规模营业或大规模经营的企业的营业能力,从而改善了竞争条件;
  
  b、已对建议对象说明,建议无拘束力,且执行建议不受经济的、社会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
  
  2、建议的最终目的是使用统一的标准和型号,且如果
  
  a、第一项b则条件已满足;且
  
  b、建议提出人已将建议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申请书上已附合理化协会的意见,申请书未附该意见时视为申请无效;
  
  合理化协会的建议不需要明确的标志以示没有拘束力,也不需要附向卡特尔当局的登记申请。
  
  3、经济和行业联合会的建议书包括:为适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条件。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包括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意义的现金和限期付款时的折扣付款条件所作的建议,适用第一项b则和第二项b则,但适用第二项b则时将申请书中所附的意见书改为附经济、行业会的意见书。
  
  (三)如果卡特尔当局认定:第二款所指前提条件并未满足,或虽曾满足过但现在又不能满足了,或建议书表现出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所指的滥用,卡特尔当局则可宣布不允许第二款所指各类建议书,并提出新的同类性质的建议书。
  
  (四)对扰乱治安行为可处以一百万西德马克以下的罚款,超过该款额的三倍时,可按对违反行为要求的特别解决款处理。特别解决款款额可估算得出。
  
  (五)当第一款所指扰乱治安行为通过印刷品加以扩散时,其法律后果的时效按扰乱治安法规定。
  
  第三十八之一条对滥用无拘束性价格建议的监督
  
  (一)当企业转销一种和另一制造商的处于竞争下的同一商品时,该企业的商品若已注册,则以下无拘束性的价格建议不适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
  
  1、已明确指出建议无拘束力,但包含规定的价格表者除外,建议通过时并无经济的、社会的或其他压力;
  
  2、建议是被期待着的,所建议的价格与接受建议者大多预期的价格相符。
  
  (二)本第一款意义的注册商品是指:建议产品价格的企业在交货时已保证了通常的或改进的质量,并且将标志来源产地的特征记号(公司名称、字式或图式标志)已装在
  
  1、货物上;
  
  2、对消费者提供说明的包装或装璜上;
  
  3、容纳出售状态货物的容器上;
  
  第一句亦适用于一定规格的农业产品。自然发生的,小量的,生产者已尽其所能但仍不可避免的质量波动可不考虑。
  
  (三)如果卡特尔当局认定,建议书表现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所指的滥用,特别是以下滥用,则可宣布不允许第二款所指建议书,并提出新的同类性质的建议书:
  
  1、建议书单独或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一起,从整体经济关系上以不公平的方式使商品涨价,或阻止商品降价,或限制其生产或销售:或者
  
  2、建议书借建议对象多数提出价格一事来欺骗消费者:或者
  
  3、建议价格在多数场合下明显超过在本法生效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范围内事实上常见的价格;
  
  4、通过建议企业的销售规划或其他措施,在并无实际原因的情况下,排斥某些企业或某些顾客团体销售商品。
  
  (四)为审查第三款的条件是否出现,卡特尔当局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情况。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第九款。卡特尔当局应规定提供情况的合适期间。卡特尔当局按第四十六条的权限不受影响。
  
  (五)卡特尔当局在按第三款作裁决之前,应要求企业停止已发生的滥用。
  
  (六)卡特尔当局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可禁止其使用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建议:
  
  1、两项不可撤销的根据第三款的裁决;
  
  2、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的罚款惩处;或者
  
  3、一项不可撤销的根据第三款的裁决和一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罚款惩处。
  
  同时,必须注意到该类企业会继续被宣布为扰乱治安和滥用建议。在特别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这种款假定:第三所指类型的滥用或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的扰乱治安行为不会再发生,则卡特尔当局可应企业申请取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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