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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4
【实施时间】 198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接上页]

  第五之二条中小企业的协作便利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企业间采取第五之一条以外方式的达到经济合理化的合同和决议,如果这样做不会过多影响市场的竞争,而且这种合同和决议可使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
  
  (二)第五之一条第二、三款准用。
  
  第六条 出口卡特尔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遵守本法适用范围以外市场竞争管理原则的担保和促进出口方面的合同和决议。
  
  (二)卡特尔当局根据申请必须批准第一条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如果本第一款所指规则亦适用于本法适用范围内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且这种规则还使本法生效范围外的市场上将失效的竞争管理规则有效。第十五条与本条并无冲突。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有关的国内制造商和顾客的意见。
  
  (三)当合同或决议或其执行方式发生以下情况时,卡特尔当局可不颁发第二款所指批准;
  
  1、损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协定中所承认的关于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的基本规则;或者
  
  2、可导致在本法适用范围内较重大地限制竞争,且属保持竞争的意义之外。
  
  (四)为结束第二款所指的有关规则,卡特尔当局可在一定范围内授权给当事人。
  
  第七条 进口卡特尔
  
  (一)如仅涉及到本法适用范围内进口的规则,当德国买方没有,或没有具备竞争能力的报价人时,卡特尔当局可应申请批准第一条所指类型的合同或决议。
  
  (二)准用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句和第三款。
  
  第八条 特别卡特尔
  
  (一)第二条至第六条的条件虽未出现,但在例外情况下有必要为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限制竞争时,联邦经济部长可应申请批准第一条所指的合同和决议。
  
  (二)当一种直接危险危及某一经济部门绝大多数企业的存在,但不能或不能及时采取其他法律的或经济政策上的措施,而限制竞争对消除这种危险是适宜的,则可按第一款颁发批准。这种批准只允许在特别严重的个别情况下颁发。
  
  (三)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子句准用。
  
  第九条 申请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
  
  (一)按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颁发了批准的合同和决议均须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
  
  (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之一条第一款,第五之二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和决议,其修改及补充,仅当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后才得生效。在第五条第一款第一子句的情况下,当申请书附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的合理化协会的意见时,申请才有效力。第五条第四款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必须立即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合同和决议均须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但不包括第六条第一款的例外。
  
  (三)第一款与第二款所指合同和决议的终结和取消得在卡行尔当局申请登记,并应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
  
  (四)卡特尔登记簿由联邦卡特尔局管理。在卡特尔登记簿上应登记如下事项:
  
  1、营业所名称或其他标志及地点,或是成员企业的所在地;
  
  2、成员企业的同人或股东名称,地址,法人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
  
  3、卡特尔的法律形式和地址;
  
  4、委托的代表人(第三十六条)或其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法人卡特尔的法定代表人;
  
  5、合同和决议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有关商品和劳务的指标,卡特尔的目的,打算采取的措施,适用期限,解除、退出和脱离卡特尔事宜。
  
  6、对1—5中事项的修改补充;
  
  7、合同和决议的终结和取消;
  
  8、卡特尔当局所规定的期限,限制、批准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以及撤销批准或由卡特尔当局对合同和决议作无效宣告。
  
  (五)申请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卡特尔当局提出。
  
  (六)允许任何人查阅卡特尔登记簿。
  
  (七)联邦经济部长得通过法规决定设立和管理卡特尔登记簿的详细事宜,法规不必得到联邦参议院批准。
  
  第十条 公告
  
  (一)以下各事项应在联邦广告报上公布。
  
  1、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其申请颁发批准的申请书;
  
  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之一条第一款和第五之二条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的登记申请书。
  
  3、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类型的推荐的登记申请书;
  
  4、按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的事实情况;
  
  5、按第二十三条所指联合,以及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联合要求颁发批准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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