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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任命一名被委托人作为解散联合义务人作必要的意思表示或采取必要的实际行为。对委托代管期间的权利范围应加以规定。就被委托人和义务负责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六百六十六条至第六百七十条。被委托人可向义务负责人要求合理报酬。 (八)对下列情况不适用第一款至第七款: 1、成员企业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总销售额低于五亿西德马克;或者 2、当一个不独立的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总销售额不高于五千万西德马克的企业和另一企业合并;但一个销售额至少达到四百万西德马克的企业和另一个销售额至少达到十亿西德马克的企业联合时除外,或者 3、如果在所涉及的市场上,至少五年以来一直供应有商品和劳务,且上一日历年度的营业额低于一千万西德马克。 估算销售额时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至第十句。 (九)如果联合使出版业、报纸和杂志的生产和推销业或其附属部分的竞争出现了第一款意义的限制,则不适用第八款第一句第二项。 第二十四之一条申请登记联合计划 (一)联合计划可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以下联合计划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 1、联合的成员企业中有一个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内销售额达到二十亿西德马克;或者 2、至少两个联合的成员企业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内销售额达到十亿或十亿以上西德马克;或者 3、按照州法,该联合还须经过法律或其他州一级行政措施才能生效者。 申请登记准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二项和第六款的申请,以申请时刻代替联合时刻;对合并或转化的情况,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的代表人或拟定代表人均有申请义务。仅当申请书包括了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所指各项内容时,申请书才有效。申请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和材料准用第四十六条第九款。 (二)将联合计划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后,如果该局在申请书到达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它已参加审查了联合计划,且申请书到达后四个月期间内对其已作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所规定的裁定,联邦卡特尔局才得禁止该项联合,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联邦卡特尔局在四个月期限后禁止联合: 1、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同意延长该期限;或者 2、尽管第一句已提到一个月期限,但联合已被执行了,或者在四个月期限尚未满时联邦卡特尔局已按第一句作了通知;或者 3、被执行的联合和申请的内容不同;或者 4、联合尚未执行,或者,联邦卡特尔局就联合在第一句所指的通知中或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所发的禁令中的根据已发生了根本变化; 5、由于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或其他企业不正确的或是不完全的情报,造成联邦卡特尔局疏忽了第一句的通知或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的禁令的发布;或者 6、联邦卡特尔局未能接到或未按时接到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或第四十六条要求提供的情况,因而促使了第五项所指的行为。 (三)申请联合计划的登记并不影响按第二十三条对联合进行报告的义务。按第二十三条报告时可以引用申请登记联合计划时提交的材料。 (四)联合计划如果已按第一款第二句申请登记,则在第二款第一句所指一个月期限满之前,当联邦卡特尔局按第二款第一句作了通知时,则在四个月期限满之前或协定的延长期期满之前,不允许实行联合或是参加实行该项联合;除非联邦卡特尔局在第二款第一句所指期限满之前已书面通知申请人:联合计划未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先决条件;违反禁令的法律行为无效。对于企业合并、转化、并入或设立的合同以及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意义的企业间合同,一旦已在商业登记簿或合作社登记簿上登记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二十四之二条垄断委员会 (一)为正常鉴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集中化的发展和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设立垄断委员会。它由五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专门的国民经济学的,企业经济学的,社会政治学的,技术的或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及经验。 (二)垄断委员会成员既不得就职于政府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或州立法机构,亦不得是联邦、州或其他公法人的公职人员,但可以是高等学校教员或专门科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他们也不得作为经济协会或雇主组织或职工组织的代表人,也不得与常设机构或商业事务方面有什么关系。在被当选为垄断委员会成员的前一年,他们也不得担任过同类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