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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两个或多个企业亦得作为控制市场的企业,只要其间就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一般来讲没有真正的竞争,或因实际原因在一定的市场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而且他们一般已满足第一款的先决条件。 (三)1、企业就某种特定的商品和劳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三分之一的市场比重,则应假定他就是本第一款意义的控制市场的企业; 2、某种特定的商品或劳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假定第二款所指的先决条件已经出现: a、三个或三个以下的企业对其共同拥有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比重时; b、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企业对其共同拥有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比重时。 但是,当所涉及的企业在上一完整的营业年度内销售额小于一亿西德马克时,则不适用上述假定。计算市场比重和销售额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至十句的规定。 (四)控制市场的企业在市场上对这种或那种商品或劳务滥用其控制市场的地位时,卡特尔当局对该控制市场的企业拥有第五款所指权限。本第一句意义的滥用尤其是指:如果就某种特定的商品或劳务: 1、以一种从竞争角度来讲有较大影响的,无实质公平原因的方式损害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 2、提出一种与实际能够提高竞争可能性所不相容的报酬或其他合同条件;在这里尤其应考虑企业在那些有效竞争的市场上的行为方式; 3、提出一种较之于控制市场的企业本身对同一顾客在同类(可比较)市场上提供的更不利的报酬,或其他合同条件,但差别是实质上合理时除外。 (五)卡特尔当局在第四款所指前提条件下可禁止控制市场的企业的滥用行为,并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准用第十九条。卡特尔当局可事先要求当事人停止已发生的滥用。 (六)当股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康采恩企业已经出现第一款所指前提条件,卡特尔当局对各该康采恩成员企业均具有第五款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联合时的报告责任 (一)企业通过联合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联邦卡特尔局报告: 1、通过联合,联合企业在本法有效全部或部分范围内达成百分之二十或更高的市场比重,或其中一个成员企业在另一个市场上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比重,或者 2、成员企业全体在实现联合前的最后一个营业年度内的某一时刻共拥有一万职工,或在该时刻销售额至少达到过五亿西德马克。如果成员企业是一个股份公司法第十七条意义的受控制的或控制的企业,或者是一个股份公司法第十八条意义的康采恩企业,在计算市场比重、职员人数和销售额时,应将相关企业看作独立的企业。多个企业因协议或其他同类方式共同行动,因而对某一个成员企业发生共同控制作用,则其每一成员都作为控制企业(母公司)看待。销售额的计算可适用股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本第二句意义的相关企业间内部供货和劳务所发生的销售额(内部销售额),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不考虑。外币销售额按官方牌价换算为西德马克。对信用机构和建筑银行以结余额的十分之一代替销售额,对保险公司以其上一营业年度的十分之一保险收入代替销售额。计算结余额时应减去对本第二句意义的相关企业投资的已支付部分。保险收入是指总保险和分保险业务中包括一定份额分保险所得的收入。企业以推销商品作为其全部或部分营业,则应尽可能以四分之三销售额作为估定值。企业以出版、生产、推销报纸杂志或其部分产品作为其全部或部分的营业,尽可能以销售额的二十倍作为估定值。第六句的效力不受影响。全部或绝大部分购置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时,按已出售部分的财产计算售方的市场比重,职工人数和销售额。对购置股份者,如果出售方保留至多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且企业联合并不满足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五项的前提条件,则准用第八句规定(即上一句)。某人,或某非企业社团,是某企业的多数股权的参股人时,在本法中作为企业看待。 (二)本法意义的联合是指: 1、以合并、转换或其他方式购置另一企业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财产, 2、购置另一企业的股份,使得该股份或股份连同其他已属于该企业的股份达到: a、另一企业的有投票权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或者 b、另一企业的有投票权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或者 c、使该企业得到股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意义的多数参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