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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其他的扰乱治安行为 (一)犯以下行为者为扰乱治安行为: 1、故意或过失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条,提供不正确的,不完全的情况,或不及时提供情况,或者违反第四十六条不提交,不全面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营业方面的资料,或是拒绝耐心等待审查; 2、故意或过失不及时提出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句,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申请书和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报告,或是填写的是不正确,不完全的内容; 3、故意或过失在按第二十四之一条第一款第二句的申请上填写不正确或不完全的内容。 (二)对上述扰乱治安行为可处以五万西德马克以下的罚款警告之。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已取消) 第三篇主管机关 第一章 卡特尔当局 第四十四条 管辖权 (一)卡特尔机关根据本法的任务和权限按以下规定分配: 1、联邦卡特尔局(第四十八条): a、对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卡特尔,承担不属于联邦经济部长的那些任务和权限; b、对第十六条意义的合同和第三十八条意义的各种类型的建议; c、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意义的联合,承担不属于联邦经济部长的那些任务和权限; d、当限制竞争,歧视行为,或竞争规则对市场影响的作用超过一个州的领域时; e、对联邦邮局和联邦铁路。 2、联邦经济部长: 在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结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结合第三句、第五句的各种情况; 3、其他所有情况下,属州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最高州机关。 (二)对保险企业,建设银行或从事银行或储蓄业务的企业,或该类企业的协会,依本法规定一个罚款金额时,卡特尔当局应在征得业务主管当局同意后才发布罚款处分。未得其同意时,卡特尔当局应将此事提交联邦经济部长,并以部长指示代替同意。在得不到同意时,如果卡特尔当局和业务主管当局就是州机关,则应由州法规定的某一管辖机关作裁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卡特尔局和最高州机关 (一)联邦卡特尔局对企业、卡特尔、经济或行业联合会进行行政程序(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或罚款程序(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或进行一项调查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主管的最高州机关。 (二)最高州机关对企业、卡特尔、经济或行业联合会进行行政程序、罚款程序和调查时,应立即通知联邦卡特尔局。 (三)联邦卡特尔局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管辖权时,最高州机关必须将案件交给联邦卡特尔局。最高州机关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管辖权时,联邦卡特尔局必须将案件交给最高州机关。 第四十六条 卡特尔当局的权限 (一)卡特尔当局为完成本法规定的任务,必要时可以: 1、要求企业和企业协会报告其经济状况; 2、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企业和企业协会的营业资料; 3、要求经济和企业联合会提供章程,决议的有关成员企业的数字和名称。 (二)企业所有人或其代表人、法人、社团和无权利能力的协会在章程上规定作代表的有关人员,以及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命的代表,有责任按要求提供情况、营业资料及允许查阅业务资料和进入营业区及房地产之内。 (三)允许卡特尔当局委托的审查委任人进入企业和企业协会的所属范围。“基本法”第十三条的基本权利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四)搜查仅可根据进行搜查地辖区法院的法官的命令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三百一十一条准用于该项命令的撤销。当拖延会造成危险时,第三款的委托人在业务时间内可进行必要的搜查。搜查后应就地对搜查及其结果作成笔录。不带法院命令进行搜查时应在笔录上说明所假定的延期搜查将会造成危险的事实。 (五)义务报告情况人可以拒绝回答某些问题,当回答这些问题会对他本人,或“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至第三句所指家属造成有刑事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