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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4
【实施时间】 198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接上页]

  卡特尔当局可依职权或依第十六条受拘束的顾客的申请,宣告价格拘束立即无效,或在规定的某一将来时刻后无效,并提议使用一种新的,同类的价格拘束。
  
  (二)卡特尔当局在按第一款裁决之前,得要求受价格拘束的企业停止已发生的滥用。
  
  第十八条 取消排他性拘束
  
  (一)企业间关于商品和劳务的合同,如果对合同当事人:
  
  1、限制交货用商品,或其他商品或劳务的使用自由;或者
  
  2、限定从第三者购买其他商品或劳务,或限定向第三者提供商品或劳务。
  
  3、限定向第三者提供交货用商品,或者
  
  4、有责任接受实质上或商业习惯上不属于商品或劳务的东西,并且
  
  a、因此使和市场竞争有举足轻重数字的一批企业受同一种拘束,从而不公正地限制了自由竞争;或者
  
  b、因此而不公正地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者
  
  c、由于此种限制的规模,从根本上损害了市场上该种或他种商品或劳务的竞争;
  
  卡特尔当局可宣告价格拘束立即失效,或在规定的某一将来时刻后无效,并提出使用一种新的、同类的拘束。
  
  (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b则所指不公正,不是指给其他企业保留的供需之间的无关紧要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其他合同成分的继续有效
  
  (一)卡特尔当局对某项价格拘束或第十八条所指类型的一种限制宣告无效时,则应按通常规定决定其余的与之有关协定的有效性,但第二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应一方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卡特尔当局可立即发布第一款所指类型的裁定、命令;已在裁定中宣布的无效性不影响其他合同约定的有效性。仅当裁定为消除对一方合同当事人有不公平的严厉是必要的,且不会与其他合同当事人的重要的利益相对立时,就应作出这种裁定。
  
  (三)如果存在一项约定,使得在第一款情况下,由于价格拘束或限制而发生退出权利或解除权利,或约定修改了合同内容因而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提高了他的对等给付,则仅当卡特尔当局应申请发布批准时,才准许提出此种约定所生权利。当行使这种权利不会不公正地限制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活动自由度时,应当颁发批准。批准书可附以各项限制、期间、条件及附加条件。
  
  第二十条 特许权合同
  
  (一)关于获得或使用专利权,实用样式或品种保护权的合同,如果规定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在营业往来中要遵守超过了该保护权利内容的一些限制,则无效,关于该项权利的使用形式、内容、数量、范围、时间方面的限制不超过保护权利的内容。
  
  (二)第一款不适用于
  
  1、为出售人或许可人的利益,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权对一项保护权利的内容进行无可指责的利用时,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的限制。
  
  2、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就被保护内容的价格方案方面的拘束。
  
  3、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就交换经验或提供改进或使用发明的许可证的责任,如果专利权所有人或许可人也有同样的义务的话。
  
  4、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责任不攻击保护权利。
  
  5、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关本法适用范围外市场竞争规则方面的责任。
  
  但上述各项限制不应超过获得权利的期间或保护权许可证里规定的期间。
  
  (三)卡特尔当局可应申请对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合同之一发布批准,但不应使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或其他企业受到不公平的限制,而且,限制的规模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市场竞争。准用第十一条第三款至第五款。
  
  (四)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不受保护的劳务合同和种子秧苗合同
  
  (一)关于转让和使用法律上不受保护的发明,工厂工艺流程、建筑、其他多种劳务的技术,以及不受保护的关于栽培植物的多种劳务的植物栽培方面的技术,只要表现有营业秘密,其合同适用第二十条。
  
  (二)关于“种子营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条的种子表上的种子秧苗或“种子营业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种子总目表”上已登记的种子,培植者与繁殖者或某个培植阶段的企业之间所订合同,准用第二十条。
  
  第三章 控制市场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控制市场的企业,卡特尔当局的权限
  
  (一)本法意义的控制市场的企业是指,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
  
  1、它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很少,或者
  
  2、相对竞争者它具有一个突出的市场地位,除考虑其市场比重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和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它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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