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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4
【实施时间】 198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接上页]

  属于企业的股份包括:属于第一款第二句所指相关企业的股份,或其他为该企业利益计算的企业的股份,或者,当企业所有人是商人时,也包括其所有人的其他财产。同时购置多个企业或是依次购置以上所指范围内的另一企业的股份时,相对另一企业营业的市场视为成员企业相互间的联合(共同企业)。以合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决议购置股份,如果购置者因此得到股份公司情况下即作为有百分之二十五投票权资本的股东的法律地位,亦得被视为联合。对一个企业持股视为有投票权。
  
  3、通过与另一企业订合同,由此
  
  a、设立一个股份公司法第十八条意义的康采恩,或者扩大原康采恩企业的圈子,或者
  
  b、另对一个企业负有责任,为企业的利益而经营企业,或者将其全部或部分利润转到该企业。
  
  c、将另一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生产租给该企业,或者用其他办法转让给该企业。
  
  4、企业监督委员会、经理部或其他管理性质的机构至少一半成员是另一个企业的各该部的成员。
  
  5、造成一个或几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的任何其他种类的企业间联合。
  
  (三)成员企业事先如果已经是本第二款意义下的联合,则应被视为联合,但此种联合不会导致已经存在的企业间的联系发生根本性的增强时除外。信用机构在企业设立,增资之时或在其本身营业范围内,购置另一企业的股份,目的为在市场上出售,若不行使该股份的表决权,且在一年以内完成该项出售时,均不视为企业联合;设立企业时,在设立后第一次股东大会上行使发言权不作为企业联合。联合的成员企业如果是第一款第二句意义的相关企业,则控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视为加入了联合。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进行联合,视其为控制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的联合。
  
  (四)以下情况中,报告义务人为:
  
  1、合并或转换情况下,接管企业或新设企业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法人或合伙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或章程规定的代表人;
  
  2、其他情况下:
  
  a、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的所有人;
  
  b、第二款第一、二项情况下,出售人或其代理;法人或合伙情况下,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代表人;本b则情况准用第三款第三句。
  
  (五)报告须写明联合的形式和每一成员企业的如下情况:
  
  1、名称或其他标志,分支机构的地点或所在地;
  
  2、营业种类;
  
  3、出现第一款第一句的前提条件时,应写明市场比重,包括职工人员和销售额的测算与估计资料,对信用机构和建筑储蓄银行以结余额代替销售额,对保险企业则以保险收入代替。
  
  4、当按第二款第二项购置另一企业股份时,须写明购置额度以及其所包含的总参股份额。成员企业若是本第一款第二句意义的相关企业,则第二句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要求的内容中对其相关企业应另加以康采恩关系的标志,相关企业间相互参股的情况。
  
  (六)联邦卡特尔局可要求任一成员企业提供该企业在联合前结束的营业年度所达到的关于市场比重的测算和估算资料,某一特定种类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的资料。当成员企业是本第一款第一句意义的相关企业时,联邦卡特尔局还可要求其提供所相关企业的情况。它也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情况。准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和第九款。联邦卡特尔局必须规定完成提供情况的合适期间。联邦卡特尔局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限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之一条关于控制市场的假定
  
  (一)在不损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假定作为联合控制的情况是:通过联合产生了突出的市场地位或加强了市场地位,以至:
  
  1、在联合前结束的营业年度里的销售额至少达到二百亿西德马克的企业和另一个企业联合,且该另一企业是一个:
  
  a、在中小企业的市场比重总计至少达到三分之二市场份额的市场上的企业,且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全体市场比重达到了百分之五,或者
  
  b、在一个或多个市场上的控制企业,在刚结束的营业年度里,销售总额至少达到一亿五千万西德马克,
  
  2、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在联合前结束的营业年度里总销售额达到至少一百二十亿西德马克,且至少有两个成员企业各至少达到十亿西德马克的销售额;但是,当联合满足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句的前提条件,且联合企业如果未在上一日历年度销售额至少达到七亿五千万西德马克的一个市场上活动时,本假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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