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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垄断委员会应就企业康采恩化的现状,可预料的发展写鉴定书,并从经济政策、特别是从竞争政策的观点写鉴定书。并应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该委员会亦应当根据他们的意见对本法有关规定提出必要的修改。 (四)垄断委员会仅仅受依本法设定的委托的拘束。他们的活动是独立的。如果少数人对鉴定书文字有不同意见,则该少数人可将其不同意见在鉴定书中明确表达出来。 (五)垄断委员会每两年在6月30日前,第一次是在1976年6月30日之前提出一份鉴定书,总结前两个结束的日历年内的状况,并提交联邦政府。按第一句规定的鉴定书应立即交给联邦立法机关并同时由垄断委员会公布。联邦政府应在适当的期间内听取立法机关对该鉴定书的意见。此外,垄断委员会可根据其判断另外再提出鉴定书。联邦政府亦可委托该委员会提出增补鉴定书。垄断委员会应按第四句和第五句将鉴定书提交联邦政府并公布之。联邦经济部部长应在请他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作出裁定的个别场合下听取垄断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六)垄断委员会成员应由联邦政府建议由联邦总统召见。每年7月1日,在按第五款第一句提交鉴定书时撤换一名成员。撤换顺序将在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抽签决定。联邦总统应联邦政府的建议同时,即任命一名新成员,任职期四年,允许再次任命。联邦政府在建议新成员时应听取垄断委员会的意见。成员有权利对联邦政府作出声明,然后辞职。提前撤换一名成员时,应任命一名新到成员在被撤换成员的任职期任职。准用第四句至第六句。 (七)垄断委员会的决议要求至少三名成员同意。垄断委员会自己选举一名主席。垄断委员会订有工作章程。 (八)垄断委员会设办公所,办公所的活动是:获取和总结关于垄断的原始资料,为垄断委员会会议作技术上的准备,出版和公布签定书以及完成其他管理方面的事务。 (九)垄断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办公所人员对其咨询活动及垄断委员会明确作为机密的咨询材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保密责任亦涉及提交垄断委员会并明确作为机密的情报。 (十)垄断委员会成员得到一次性补偿报酬,其旅费可报销。联邦经济部长应就此和内务部长商洽后规定下来:联邦承担垄断委员会的费用。 第四章 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歧视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调的行为,禁止造成限制竞争 (一)按本法不作为合同拘束内容的由企业或企业协会协调一致采取的行为,要禁止。 (二)企业或企业协会不得以安排某企业不利或允诺给予其利益的手段,促使企业进行按本法或本法的原因,卡特尔当局裁决其不算作以合同拘束的行为。 (三)企业或企业协会不得强迫其他企业: 1、参加第二条至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意义的合同或决议;或者 2、与其他企业进行第二十三条意义的联合;或者 3、为限制竞争,在市场上采取一致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中断供货或货源,禁止歧视 (一)企业或企业协会不允许为有意不公平地伤害某些企业而要求另一企业或企业协会中断供货或中断货源。 (二)第二条至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三条意义的控制市场的企业,企业协会,以及价格受第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拘束的企业,在同类企业一般均参加的一种营业中既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阻止另一企业,亦不允许在缺乏实质合理根据时直接或间接对同类企业加以区别待遇。当企业和企业协会与某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货人或需求人有一定方式的关联,且没有足够的或可期望的可能性把这种关联转移到和另一企业的关联,则适用第一句。当需求者对供应者除通行的营业上的价金减低,或其他报酬外经常要求特别的酬金,且同类需求者均未得到这些时,对第三十七之一条第二款的禁止程序应假定:特定商品和劳务的供货人和需求人按第二句意义的方式相互关联。 (三)控制市场的企业和第二款第一句意义的企业协会,不允许利用其市场地位使其他企业在营业往来中在无实质合理的原因时向他们提供优惠条件。第一句亦适用于本第二款第二句意义的企业、企业协会及与他们相关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拒绝吸收到经济联合会或行业联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