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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主推进装置冷却系统的冷却水供应; 5.供启动或控制用的空气压缩机和空气瓶。 若主管机关鉴于全面安全已予注意,可允许部分降低工作能力以代替全速正常运转。 (二)应提供设备,使严重失灵的渔船在无外援的条件下凭以使机器运转。 四、船舶在静态中纵倾或横倾15°,或在动态中纵倾或横倾22°.5,即:横摇或同时发生纵摇(动力倾斜)7°.5的情况下,主推进装置和对船舶推进及安全不可缺少的所有辅机都应具有运转能力。主管机关可视船型、尺度和营运条件而考虑允许偏离上述角度。 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推进机械系统时,应特别考虑这种机械在正常操作范围内,任何类型的振动均不应产生过载应力。 电气设备: 六、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依靠应急电源而能维持船舶的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需要的供电; (二)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供电必须保证安全; (三)保护船员和船舶免于电击。 七、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同样地履行和适用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注:*参阅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出版的《船舶电气设备》92期刊物的建议。 无人机舱: 八、具有定期无人机舱的船舶除适用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适用第四十一至五十六条和六十三至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九、应采取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措施,以确保全部设备的功能在各种营运条件下,包括驾驶操作都处于可靠状态,且其布置应便于定期检查和日常试验,以确保持续可靠地运转。 十、机舱定期无人的船舶,应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与操作相适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节 机械设备 (参阅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机械 一、主机和对船舶推进及安全不可缺少的辅机,应具备有效的控制装置。 二、气缺直径大于200毫米或曲柄箱体积大于0.6立方米的内燃机,应装有认可型的具有足够降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 三、主机或辅机包括受压容器或机器的任何承受内压和可能出现超压危险的部件,应在其适当部位配备防止超压的保护装置。 四、对于与船舶推进和安全或船员安全至关重要的一切用以传递机器动力的齿轮转动装置、每一个轴和联轴器,其设计和制造应满足在所有营运条件下能经受最大工作应力。应适当考虑驱动发动机机型或上述部件的组合型式。 五、主推进机和相应的辅机,应设有发生故障时的自动断开装置,例如若润滑油供应失效,将迅速导致损坏、完全断裂或爆炸。还应装有提前报警器,以便在自动断开之前发出警告。主管机关可允许装配其他设备代替自动断开装置,亦可视船型或其特殊用途而免除本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后退措施 一、船舶应有足够的后退动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 二、应在航行中验证主机在适当的时间内变更螺旋桨推力的方向以及船舶从全速前进中在合理的距离内停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蒸汽锅炉、给水系统和蒸汽管系的布置 一、每台蒸汽锅炉和每台非火力蒸汽发生器,应装有不少于两个具有足够容量的安全阀。主管机关可视各种炉器的输出量或任何其他特点而允许仅设一个能充分满足防止超压的安全阀。 二、无人管理操作的每个燃油蒸汽锅炉,应设有安全设备,借以在低水位、空气供给失误或燃烧失误情况时切断燃油供应和报警。 三、主管机关应对蒸汽锅炉装备的供水系统、监控装置和安全设施予以特别考虑。务使在各个方面都确保锅炉、蒸汽受压容器和管系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驾驶室与机器处所间的通信联络 驾驶室与机器处所操纵台之间应装备两套分立的通信设备。其中之一应是机舱车钟,但长度小于45米、其推进装置由驾驶室直接操纵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不同于机舱车钟的其他通信工具。 第四十六条 驾驶室操纵推进装置 一、具有从驾驶室遥控推进装置者,适用下列各项: (一)所有营运条件,包括机动操纵在内,其航速、推力的方向以及若可能时则推进器的螺矩,应完全可从驾驶室控制; (二)本款(一)项所述的遥控,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控制装置实现之。在必要处还应带有防止推进装置超载的设备; (三)驾驶室应具有主推进装置的应急停车设备,且此设备应与本款(一)项述及的驾驶室控制系统各自独立; (四)可允许多项控制单元集结于任一控制站,但应每次仅能从其中一个站遥控推进装置。每个站设一个指示器,显示推进装置的受控情况。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传递,仅可在机器处所或操纵室内实施。船长小于45米的船舶,若驾驶室里的监控和操纵设备足够,主管机关可允许机器处所控制站仅是一个应急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