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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指示器应安装在驾驶室内,用以显示: 1.定距螺旋桨的转速和方向; 2.可调距螺旋桨的转速及其螺距;以及 3.第四十二条五款所要求的提前报警器。 (六)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何部件失灵的情况下,也能在机器处所就地操纵推进装置。 (七)除主管机关认为不可能外,遥控系统的设计应使之在失灵情况下仍能报警。推进的预调速度和方向应能维持,直到实现就地操纵为止。 (八)应具备有特殊装置,以保证自动启动系统不致耗尽其启动能力。应设一个警报器以指示低启动气压,并确定仍能允许主机启动运转的最低气压标志。 二、主机与有关辅机,包括主电源之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自控或遥控并置于控制室内由人持续监控者,则此控制室的设计、装备和安装,应使机器运转象直接管理同样安全和有效。 三、一般情况下,自动启动、操作与控制系统应附有手动装置,以便在自控和遥控系统的任一部件失灵时顶替之。 第四十七条 空气压力系统 一、应提供设备以防空气压力系统的任何部分超压,也应防止水套或空压机箱壳和冷却器由于裂缝渗入气压而导致超压的危险,应设有适当的卸压装置。 二、至内燃机的启动总管应具有足以防止启动空气管回火和内部爆炸的效能。 三、启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输出管,应直接引至启动空气瓶,而从空气瓶至主辅机的所有启动管应与压缩机输出管系统完全隔离。 四、应规定进入空气压力系统的油降至最小量,并将其排尽。 第四十八条 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可燃油的装置 一、除应急发电机所用燃油闪点应不小于43℃外,凡经认可的闪点仪测得(闭杯试验)闪点小于60℃的燃油不应用作燃料。若主管机关认为必需的附加预防措施满足,且储存或使用燃油的舱柜温度条件将不升越10℃以内而低于燃油闪点者,可批准以闪点不小于43℃的燃油作一般用途。 二、油箱上应装有能安全和有效地确定燃油数量的装置。如果装有测深管,其上端点应止于安全位置并应配有适宜的关闭设施。不准装设管状的玻璃液位表,但可以使用由坚实平玻璃制成并加防护、且具有自动关闭阀的液位表。若燃油舱柜的计量设备失灵或注油过量而不允许放泄,则可准用其他设施确定之。 三、一切油箱或燃油系统任何部件包括注入管,应具备防止超压的设施。安全阀和空气管或溢流管应排出至安全位置。 四、位于双层底以上的燃油贮存柜、沉淀柜、日用油柜等处,应装设旋塞或阀门,以防止油管损坏时燃油从其外溢;此旋塞或阀门应处于油柜所在处以外的安全位置,以便在万一起火时可能关闭。位于轴隧、管隧或类似处所的深舱亦应装设阀门,且应在隧道外部管系上另增一阀,借以有效控制火警。若此附加阀门装在机器处所之内,则应能在机器处所之外操作。凡此,均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五、组成燃油系统的各泵应和任何其他系统隔开,此类泵且应装有一个有效的安全阀,并使其形成闭合回路。燃油舱可交替用作液体压载舱者,应具备隔离燃油和压载系统的适当设施。 六、不许布置油箱于有燃油溢漏到热表面从而导致易燃危险的地方。必须谨防燃油在压力作用下从泵、滤清器或加热器漏出而与受热表面接触。 七、(一)燃油管及其阀门和附属件应是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为必要的处所,可有限制地使用挠性管。此类挠性管和端接附属物须具有足够强度,并经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