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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秘书长应将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这种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第十二条 退出 一、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期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书面通知秘书长后方为有效,秘书长应将收到的任何这种退出通知书和收到日期以及这种退出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12个月之后,或在通知中所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十三条 保存和登记 一、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本公约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以供登记和公布。 第十四条 文字 本公约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单一文本,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和意大利文的正式译本,并与签署的原本一起存放。 下列具名的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注:略去签字部分。 本公约于1977年4月2日订于托列莫利诺斯。 附则: 渔船构造和设备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长度为24米或24米以上的新渔船,包括也加工本船渔获物的渔船。 二、本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专门从事下列用途的船舶: (一)体育或游览的船舶; (二)加工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的船舶; (三)调查船和实习船; (四)鱼货运输船。 第二条 定义 一、“新船”系指下列在本公约生效之日或以后的渔船: (一)签订了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的渔船; (二)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前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后3年或3年以上的渔船; (三)无建造合同的渔船: 1.安放了龙骨的渔船; 2.和某特定船舶结构同型的渔船; 3.分段装配已经开始,至少使用了50吨或整个结构材料总数的1%,以少者为准。 二、“现有船舶”系指非新的渔船。 三、“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的认可。 四、“船员”系指船长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 五、“船长(L)”应取由龙骨线起量至最小深度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者是该水线上从首柱前缘到舵杆轴线之间的长度,取其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六、“首垂线和尾垂线”应取自船长(L)的首端和尾端处。首垂线应与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缘重合。 七、“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由两肋骨型线间量得;对于其它任何材料船壳的船舶,在船中处由船体外壳面间量得。 八、(一)“船深(D)”系指在船中处,从龙骨线量至工作甲板船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二)对于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船深应量至甲板型线延伸线与舷侧外板延伸线交点处。 (三)工作甲板呈梯级状的渔船,且其甲板升高延伸线超过决定船深的那一点时,则船深应量至甲板较低部分的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线。 九、“最深作业水线”系指允许的最大容许营运吃水的水线。 十、“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处。 十一、“船中剖面”系指由通过船中且垂直于水线面和中线面的垂直平面,截取船体型表面所确定的船体截面。 十二、“龙骨线”系指通过船中且平行于龙骨坡度的线: (一)对于金属船壳,龙骨上缘或者船壳板内侧与龙骨的交线。金属船壳的方龙骨向上延伸到船壳板内沿; (二)木质或铁木混合结构船舶的龙骨镶口底线处;或 (三)非木质、非金属材料船舶的船体轮廓外缘光顺延伸到船底,与船舶中心线相交处。 十三、“基线”系指在船中与龙骨线相交的水平线。 十四、“工作甲板”系指用于捕捞作业的最深作业线以上的最低一层连续甲板。若船舶设有两层或更多层连续甲板时,主管机关可允许将位于最深作业水线上面的较低一层甲板作为工作甲板。 十五、“上层建筑”系指在工作甲板上由船的一舷延伸至另一舷或者侧壁板在船壳板内侧不超过0.04B的舱面结构。 十六、“封闭式上层建筑”系指具备下列条件的上层建筑: (一)有效结构的封闭舱壁; (二)在这些舱壁的任何出入口,设置与不穿孔结构等强度的永久性牢固的风雨密门,该门能两面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