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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它们应为适当的防挠加强; (三)它们的构造,应在一小时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四)它们应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39℃,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60分钟 “A-30”级30分钟 “A-15”级15分钟 “A-0”级0分钟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将原型的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 注:*参阅本组织通过的163(特Ⅳ)及215(Ⅶ)决议:《关于‘A’级和‘B’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的建议案》。 三十五、“‘B’级分隔”是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一)它们的构造应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二)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39℃,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15分钟 “B-0”级0分钟 (三)它们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B’级分隔”的结构和装配所用的一切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如果可燃的胶合板(饰面)符合第五章的有关要求,则可允许例外。 主管机关可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注:**参阅本组织通过的163(特Ⅳ)及215(Ⅶ)决议:《关于‘A’级和‘B’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的建议案》。 三十六、“‘C’级分隔”是指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它们不需要满足有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 三十七、“‘F’级分隔”是指由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它们的构造应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二)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39℃,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主管机关可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注:***参阅本组织通过的163(特Ⅵ)及215(Ⅶ)决议:《关于‘A’级和‘B’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的建议案》。 三十八、“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是指只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三十九、“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系指钢本身或任何材料本身由于其所设隔热物,当经过标准耐火试验相应曝火时间后,在结构性和完整性上与钢具有同等的性能(例如带有适当隔热材料的铝合金)。 四十、“低播焰性”系指所述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延,此系通过规定的试验程序确定,并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十一、“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游戏室、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 四十二、“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以及类似的固定围蔽处所。 四十三、“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小舱及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四十四、“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四十五、“A类机器处所”系指下述用途之一的内燃机处所: (一)用作主推进;或 (二)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千瓦,或者是指含有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地方,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四十六、“机器处所”系指一切A类机器处所和一切其他包括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舵机、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冷冻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四十七、“救生艇筏”系指弃船时,用以容纳船上人员的艇筏,包括救生艇、救生筏以及在此情况下,适于防护和保护人员的经认可的其它任何艇筏。 四十八、“救助艇”系指任何一种易于推进、易于操纵,且能由少数船员既容易又能迅速地使之下水,并适用于营救落水人员上船的小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