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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长度等于或大于45米的船舶,在下列处所设置的水密门应是滑动式的: (一)除主管机关从船舶的类型和操作上考虑,认为是做不到的或不必要的以外,凡门槛位于最深作业水线以下的,及预计在海上要打开的处所; (二)通往轴隧的机舱壁龛处所。 除此之外,水密门可以是绞链式的。 四、滑动式水密门应在船舶向左或向右倾斜至15°时,仍能操作。 五、滑动式水密门不论是手动的或其他方式的,均应能就地从门的两面操作。长度等于或大于45米的船舶,这些门除设置在船员起居处所者外,均应能从工作甲板上容易到达的处所进行遥控操作。 六、在遥控操作位置上,须设有表明滑动门启闭状态时的指示装置。 第十四条 水密完整性 一、凡是能使海水进入船体内的开口,均应根据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置关闭装置。在捕捞作业时要开启的甲板舱口通常应布置在船体中心线附近。但如能确保无误于船舶安全,主管机关可同意其它的布置。 二、尾拖网渔船的鱼舱盖应是水密的、动力操纵的、并能在看得见舱盖开闭的任何位置上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风雨密门 一、凡是能使海水进入船体并危及船舶安全的封闭上层建筑舱壁及其他外部结构舱壁上的所有通道开口,均应设置固定于舱壁上的永久性门,该门应加框和扶强,以使其整个结构与所从属的不开孔结构具有同等的强度,而且在关闭时能达到风雨密。为了可靠地达到风雨密,这些门应包括固定于舱壁或门上的垫片及夹紧具或其他等效装置,且应在舱壁两边均能操作。 二、甲板上的门口、梯道口、直接敞露于海空的建筑物和机舱棚的门槛高度,在工作甲板上至少为600毫米,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300毫米。若使用经验证明,且经主管机关认可,除直接通向机器处所的门槛以外,上述高度可分别减至不低于380毫米和150毫米。 第十六条 木质舱盖 一、舱口围板高度,在露天工作甲板上至少为600毫米,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300毫米。 二、木质舱盖的成品厚度应包括由于加工粗糙而将磨损的余量。在任何情况下,这些盖的成品厚度如以起码40毫米为例,则每100毫米跨距至少厚4毫米,支承面宽度至少应为65毫米。 三、保证木质舱盖风雨密的布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七条 非木质舱盖 一、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若使用经验证明,且经主管机关认可,假如不因之有损船舶安全,围板高度可以减低或者完全去掉。在这种情况下,舱口开口应做到尽可能的小。同时舱盖应以绞链或其他等效装置永久地固定,且能迅速关闭并以压条扣紧。 二、为了强度计算,应假设舱盖上承载货物重量,或是采用下列静负荷值,取其大者: (一)长度等于24米的船舶:10.0千牛顿/平方米; (二)长度等于或大于100米的船舶:17.0千牛顿/平方米; 长度为上述两者之间的船舶,其负荷值应按内插法求得。在距首垂线0.25L以后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舱口,其舱盖上的负荷,主管机关可将其减少至不少于上述负荷值的75%。 三、低碳钢制成的舱盖,按第二款乘以4.25所计得的最大应力值不得超过材料的最小极限强度。在此负荷下的舱盖挠度应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 四、非低碳钢制成的舱盖的强度至少应同低碳钢舱盖的强度相等,同时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性,以保证在第二款规定的负荷下的风雨密性。 五、舱盖应设置足以保证风雨密的夹紧具和垫片,或设置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等效装置。 第十八条 机器处所开口 一、机器处所开口应被框固并围以与邻接的上层建筑具有同等强度的机舱棚。通向外部的出入口应设置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风雨密门。 二、其他壁龛开口处均应设置与完整结构具有同等强度的舱盖并永久地固定,且能关闭成风雨密。 第十九条 其他甲板开口 一、为了捕捞作业需要,可以设置旋入式、嵌入式或其他相当型式的平甲板小舱口和人孔,但均应能关闭成水密,其装置应永久固定在相邻的结构上。应重视开口尺度和布置以及关闭装置的设计。可以设置金属面接触的关闭装置,但其水密效能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二、除了舱口、机器处所开口、人孔以及工作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与甲板齐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以设有水密门或其他等效装置的围蔽结构保护之。梯道应尽可能位于船舶中心线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