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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6-01-01
【实施时间】 196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联邦德国股份制法

[接上页]

  (3)在第(1)款第1点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将购买股票的理由和目的、需要购买股票的数量和票面价值、关于它们在基本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以及股票的等值当量,向下一届大会报告。在第(1)款第2点的情况下,这些股票要在购买它们后的一年之内,分发给职工。(4)违犯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并不使购买自己的股票无效,但是一项符合债务法规定的购买自己的股票的交易则无效,如果违犯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购买股票。
  
  第71a条规避业务
  
  (1)一项法律上的业务,如公司为了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的目的向其作出预付担保或提供贷金或支付保证金的担保,是无效的。这一点不适用于信贷机构日常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上的业务,也不适用于对一项预付或者一项贷金的担保,或者为了由公司职工或一个与该公司联合的企业的职工购买股票的目的而支付保证金;同样,在下面情况下,法律上的业务也是无效的,就是在由该公司购买股票时,该公司未能按照商业法典第272条第(4)款的规定,为自己的股票设立储备金,而且也没有减少基本资金或应按法律规章设立的储备金,这些储备金也不得用于付给股东。
  
  (2)此外,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法律上的下述业务也是无效的:据这项业务的内容,此人应有权利或有义务将其购买的公司股票记在公司的帐上,或购入一个从属企业,或者一个该公司在其中拥有大量财产的企业的股票。只要该公司的股票购入违犯了第71条第(1)款或者第(2)款的规定,其业务无效。
  
  第71b条自己的股票的权利
  
  自己的股票的权利并不属于公司。
  
  第71c条自己的股票的转让与收回
  
  (1)如果公司是在违犯第71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况下购买自己的股票,那么,它就必须在购买股票后的一年之内转让这些股票。
  
  (2)如果公司是按照第71条第(1)款的规定,以允许的方式购买的,并且仍然据有的股票的总票面价值已超过基本资金的百分之十,那么就必须把超过这一定额的那一部分股票,在购买这些股票之后的三年之内,转让出去。
  
  (3)如果自己的股票在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转让,按照第237条的规定它们必须被收回。
  
  第71d条通过第三者购买自己的股票
  
  一个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活动的第三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购买或拥有公司的股票,那就是一般按照第71条第(1)款第1点到第5点和第(2)款的规定是允许的。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通过一个从属的,或者一个公司在其中拥有多数股份的企业获得或者拥有公司的股票,而且也适用于通过一个以自己的名义,但是却是为了一个从属的或者一个公司在其中拥有多数股份的企业的利益办事的第三者获得或拥有公司的股票。在按照第71条第(2)款第1项和第71c条第(2)款计算总的票面价值时,这些股票则作为公司的股票。除此之外,原则上第71条第(3)款和第(4)款,第71a条到第71c条也是适用的。第三者或企业,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设法使公司获得股票所有权。公司要付还股票的等值当量。
  
  第71e条自己的股票的抵押
  
  (1)按照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第71d条购买自己的股票是完全一样的,如果自己的股票是被作为抵押品而接受的话。但是信贷机构,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不允许接受达到第71条第(2)款中第1项所规定的总票面价值的自己的股票做为抵押品。第71a条原则上是适用的。
  
  (2)违犯第(1)款的规定,自己的股票的抵押无效,如果所抵押的股票的票面价值或更高的发行金额还没有完全支付的话。一项涉及债务法的以自己股票作抵押的业务是无效的,只要这项股票购买是违犯第(1)款规定的话。
  
  第72条以布告方法声明股票作废
  
  (1)如果一张股票或者一张临时证券遗失或被毁掉,证书可以用布告的方法按照民事诉讼法声明作废。民法法典第799条第(2)款和第800条,原则上也是适用的。
  
  (2)如果红利单已经发给持有者,那么,随着股票或临时证券的声明作废,尚未到期的红利单的权利也取消了。
  
  (3)一件股票按照第73条或第226条声明作废,并不与按照第(1)款证书声明作废相对立。
  
  第73条由公司声明股票作废
  
  (1)如果股票证书的内容由于法律关系的改变而变得不准确,公司可以将尽管已提出请求但是还没有安排改正或交换的股票,在取得法院的许可后声明作废。由于股票的票面价值改变而造成的错误,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声明它们作废,即当票面价值为了降低基本资金而下降时。因此,记名股票不能声明作废,因为股东的名字已经是错误的了。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准许立即提出申诉;对已经批准的判决,不能再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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