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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交股票的要求应发出声明作废的警告,并且指出法院的许可。如果这个要求已经按第64条第(2)款对延展期限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那么声明作废才能实现。声明作废采取在公司报上发表布告的方式。在布告中,对于声明作废的股票要这样表示,即从布告中可以立即得知,一张股票是否已经作废。 (3)要发行新的股票以代替业已声明作废的股票,并将其交付给权利所有者或者寄存,如果有寄存权利的话。交付或者寄存都必须通知法院。 (4)只要是为了降低基本资金而募集股票,则第226条是适用的。 第74条新证书取代遭受损坏的或已损形的股票或临时证券 如果一张股票或者一张临时证券业已损坏或已经损形到如此程度,即它已不再适合作为契据而流通,那么权利所有者就可以向公司要求授给一份新契据,并同时交还旧的相对应的契据,但契据的主要内容和区别的特征必须仍然可以可靠地辨认。权利所有者应承担所需费用并预付此项费用。 第75条新的红利单 如果股票或临时证券的执票人对发行的新的红利单表示异议,新的红利单就不能发给股息单的持有者;如果他们呈递上主要的契据,那么就要把这些契据转交股票或者临时证券的执票人。 第四部分股份公司的组织法 第1章董事会 第76条股份公司的领导 (1)董事会本身负责领导公司; (2)董事会可以由一人或若干人组成。一个基本资金超过300万西德马克的公司,董事会至少要由两人组成,除非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一人组成。关于聘用一个主管经理的规定保持不变。 (3)董事会的成员只能是一个具有无限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某人由于按照刑法典第283条到第283d条的规定而被宣判有犯罪之事实,自判决的法律生效之日起五年期间内,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犯罪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规定在某种机构被拘留的这段时间不计算在内。经过法院判决,或者经过某一管理机构可实施的决定,某人禁止从事一项职业,一项职业分枝,某一行业或某一行业的分枝,那么在禁令有效的时间内,他也不得在一个经营对象全部或部分与禁令内容相符的公司里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77条业务的领导 (1)如果董事会是由较多的成员组成的,那么全体董事会成员有权集体进行业务领导。董事会的章程或者业务规章可有破例的规定;但是它不能规定,一个或几个董事会成员可以违背大多数成员的意愿对董事会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定。 (2)董事会可以为自己制定一个业务规程,如果章程没有交托监事会发布业务规程,或者监事会没有为董事会发布业务规程。章程可以将业务规程中的个别问题结合起来处理。董事会关于制定业务规程的决定,必须是一致通过的。 第78条代理 (1)董事会在法律和法律外的各项事务中代表着公司。 (2)如果董事会是由多数成员组成的,那么,如果章程中没有其他的规定,全体董事会成员只能有权集体代表公司。如果有人向公司呈交一份意愿声明,那么向董事会一个成员呈交就足够了。 (3)章程还可以规定,董事会成员可授权单独或集体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因此,监事会可以作出决定,如果在章程中授予监事会这种权力的话。第2条中的第2项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也适用。 (4)作为集体代表的董事会成员,他们中的单个人也可以被聘任从事一定的业务或一定种类的业务。这一点原则上也适用,如果一个单个的董事会成员被授权以集体的名义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 第79条由董事会成员签署 董事会的成员以将其签名附在公司名称或董事会的名称旁的方式替公司签署。 第80条关于业务函件的规定 (1)在所有寄交给收件人的业务函件上,注明公司的法律形式、地址、公司地址的注册法院和公司在商业登记册的号码。全体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会长的姓名也必须标出,其中至少一人要将其姓名的全称写出。董事会主席的姓名也要用全称标出。如果要求注明公司的资本,那么,无论如何都应当注明公司的基本资金,以及拖欠款项的总额,如果尚未缴足股票的票面价值或者更高的发行金额的话。 (2)在现有的业务联系范围内发出的用于普通表格的通知或报告无需履行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在这种普通表格中,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需要作专门的说明。 (3)按第(1)款的内容订购单被视为业务函件。第(2)款内容不应运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