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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大会的决定需要多数通过,至少包括在作决定时代表基本资金的四分之三。如果合同是在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后第一年内订立的,那么,除此之外同意的多数的股份必须至少达到总基本资金的四分之一。章程可以确定一个更大的资本多数来代替这个多数和提出其它要求。 (6)在大会同意后,董事会要申请将合同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申请要附上合同的原件、签放件或经官方公证的副件连同加股报告和带有原始资料的创办检查员的报告。 (7)如果对申请有怀疑——因为创办检查员宣布或因为显而易见:加股报告明显地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为保证要获得的财产的报酬过高,那么,法院可以拒绝申请。 (8)在登记时,出示那份已递交的证书就足够了。合同订立和大会同意的日期以及要获得的财产、人员和要保证的报酬,都要列入公布的登记中。 (9)如果财产的所得构成了企业实体,或者如果财产是在强制执行中获得的,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10)根据第(1)款所述的合同(不管它是自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以来的两年期满前或期满后订立的)之所以不是无效的,是因为创办人根据第27条第(3)款关于同一对象的合同对公司是无效的。 第53条在加股时的赔偿要求 第46条、第47条、第49条至第51条关于公司的赔偿要求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加股。代替创办人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他们要会运用一个正派的和有责任心的细心的经理。如果期限以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为开始,那么关于加股合同的登记就取而代之。 第三部分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关系 第53a条股东的相同对待 股东在同等的先决条件下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第54条股东的主要义务 (1)股东支付投资的义务受股票票面价值或较高的发行额的限制。 (2)如果在章程中没有规定现物入股,那么股东可以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或较高的发行额。 (3)在公司申报前索要的款项只能用法律支付手段、用由德意志联邦银行认可的支票、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或一个信用机构通过转帐付入国内的一帐户上,或付入公司的邮政汇票帐户或董事会的邮政汇票帐户上,供它自由支配。董事会对这些付入的要求应被视为是公司的要求。 第55条股东的附加义务 (1)如果股票转让需经公司同意,那么,章程则可以要求股东承担义务:除对基本资金投资外,反复地提供不是用现金的支付。同时,章程应规定提供支付是否有报酬。支付的义务和范围要在股票和临时证券中注明。 (2)章程可以规定对没有或未恰当地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合同罚款。 第56条不要认购自己的股票;为公司的利益接收股票,或由一个附属的企业或由一个有多数资产的企业接收股票 (1)公司不准认购自己的股票。 (2)一个附属的企业不准接收属统治地位的公司的股票,一个占有多数产业的企业不准作为创办人或认购者,或在行使有限的增加资本时同意给予的交换权或认购权时接收以其多数入股该企业的公司的股票。违犯这项规定并不使接收无效。 (3)谁作为创办人或认购人或在行使有限制增加资本承认的交换权或认购权时,为公司或一个附属企业或一个占有多数产业的企业的利益而接收了一种股票,他不可以以不是为自己利益而接受了股票为依据。不考虑与公司或附属企业或占有多数产业的企业的协调,他对全部的投资负责任。在他为自己利益接收股票之前,他没有股票权。 (4)如果在增加资本时违反了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认购了股票,那么公司的每一位董事会成员也要对全部的投资负责任。如果一位董事会成员证明:他没有发生过错,那么上项规定则不适用。 第57条投资不偿还,不生息 (1)投资不可以偿还给股东。在允许购买自己的股票情况下支付的购买酬金不等于对投资的偿还。 (2)向股东既不可允诺利息也不可付给利息。 (3)(废止)。 第58条年度剩余金的使用 (1)章程仅可对大会确定的年度结账作出规定:年度剩余金额款项应放入另外的盈利储备金中。根据这样的章程规定,最多只能将年度剩余金的一半放入另外的盈利储备金中。同时,要放入法定的储备金中的款项和亏损额首先要从年度剩余金中扣除。 (2)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年度结账作出认定,那么它们可以将年度剩余金的一部分,然而最多只能将它的一半放入另外的盈利储备金中。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和监事会把比年度剩余金一半更大的一部分放入盈利储备金中。根据这样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可将款项放入另外的盈利储备金中:假如另外的盈利储备金超过了基本资金的一半,或另外的盈利储备金在放入后超过了基本资金的一半。第(1)款第3项原则上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