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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6-01-01
【实施时间】 196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联邦德国股份制法

[接上页]

  (4)如果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在董事会根据第30条第(3)款第2项公布后才被收入或接收,则第(3)款是不适用的。
  
  (5)第30条第(3)款第1项也适用于根据第(3)款任命的监事会成员。
  
  第32条公司建立的报告
  
  (1)创办人要作一个关于公司建立经过的书面报告(公司建立的报告)。
  
  (2)在公司建立报告中要说明主要情况,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的生产能力的适度取决于这些主要情况。同时要说明:
  
  ①公司在此之前以盈利为目标的合法的营业;
  
  ②过去两年的购置和生产费用;
  
  ③在一个企业过渡到公司时,过去两个营业年度的经费。
  
  (3)此外,在公司建立报告中应说明,在建立时是否和在哪个范围内接受了一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账目下的股票,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是否和以何种方式要求一种特殊利益,或就建立和筹备要求一种赔偿金或报酬。
  
  第33条公司建立的检查,概述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应检查公司建立的经过。
  
  (2)此外,检查应由一名或几名检查员(公司创办检查员)进行,如果: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一名成员是创办人,或
  
  ②公司建立时,在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账目下接收了股票,或
  
  ③一名董事会成员或一名监事会成员可望得到特殊的好处,或为公司建立及其准备得到赔偿金或报酬,或
  
  ④公司建立时接收现物入股或现物。
  
  (3)法院根据工商大会的建议任命公司创办检查员。有反对决定的,允许立即申诉。
  
  (4)如果不要求检查员具备其他的知识,下列人员或公司可以作为公司创办检查员被任命:
  
  ①在会计工作方面受过足够教育的和有经验的人员;
  
  ②检查公司,在其法律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在会计工作方面受过足够教育的和有经验的。
  
  (5)根据第143条第(2)款不能成为特别检查员的人,不能被任命为公司创办检查员。这也适用于某些检查公司和人员;创立人以及由创立人接受股票作为结算方式的人员对上述检查公司和人员有着决定性影响。
  
  第34条建立检查的范围
  
  (1)由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进行的检查以及由公司建立检查员进行的检查特别关系到以下两点;
  
  ①创办人关于接收股票、基本资金的投资和根据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的说明是否正确和完全;
  
  ②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的价值是否达到了对此保证的股票的额定数量或为此保证的生产能力的价值。
  
  (2)关于每次检查,要作附有这些情况说明的书面报告。在报告中要说明每一个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的实物;并说明:在求值时使用了哪些计值方法。
  
  (3)要向法院、董事会和工商大会各提交一份公司建立检查员的报告。每个人都可以在法院和工商大会查阅报告。
  
  第35条创办人和公司创办检查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公司创办检查员的报酬和费用
  
  (1)公司创办检查员可以要求创办人作一切说明和提供证明,这些对详细检查都是必要的。
  
  (2)当创办人和公司创办检查员之间对由创办人保证的说明和证明的范围发生意见分歧时,由法院判决。判决是不可辩驳的。只要创办人拒绝执行判决,检查报告就不予通过。
  
  (3)公司创办检查员有权要求得到适当现金补偿和工作报酬。现金补偿和报酬由法院规定。若反对判决,允许立即申诉。此后不能再继续申诉。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要强制执行。
  
  第36条公司的申请
  
  (1)公司应由全体创办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向法院申请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
  
  (2)如果每一股票(一般说来,不是商定的现物入股)已经按规定支付了所要求的款数(第54条第(3)款),并且(一般说来,所要求的款数不是用于支付在建立时产生的税款和费用)它最终是供董事会自由支配,则申请才可进行。
  
  第36a存款率
  
  (1)现金存款所要求的款数(第36条第(2)款)不能低于额定数量的四分之一,发行高于额定数量的股票时,所要求的款数还必须包括余款。
  
  (2)现物入股应完全缴入。如果现物入股有义务将一种财物转给公司,则必须在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后五年之内实现这种支付。价值必须相当于额定数量,并且在发行高于额定数量的股票时,也应相当于余额。
  
  第37条申请的内容
  
  (1)在申请中应说明:实现了第36条第(2)款和第36a条的先决条件;同时要说明发行股票的款数和据此支付的款数。应证实支付款数最终是供董事会自由支配的。如果支付的款数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或一个信贷机关(第54条第(3)款)通过转账记到公司或董事会的户头上,则应通过银行或信贷机关书面证明加以证实。银行或信贷机关向公司负责证明的正确性。如果用支付的款数缴纳了税款和费用,则应按照款数的种类和数目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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