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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81条董事会的变化和其成员的代理权限的改变 (1)董事会或一名董事会成员的代理权限的每一次变化,理事会都要申请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2)申请时还要将有关改变的证书,以原文或国家所确认的抄本,呈送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3)新的董事会成员在申请时要保证对他们的任命不存在第76条第(3)款第2项和第3项中的麻烦,并且已被告知他们对法院负有无限的咨询义务。第37条第(2)款第2项适用于此。 (4)新的董事会成员要将他们的亲笔签字保存在法院里。 第82条对代理权限和业务领导权限的限制 (1)董事会的代理权限是不受限制的。 (2)在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的关系中,他们有义务遵守由章程、监事会、大会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业务规章所确定的对于股份公司的规定中业务管理权限的限制。 第83条大会决议的准备和实施 (1)董事会根据大会的要求,有义务准备属于大会管辖权的各项措施。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准备和签订只有经过大会同意才能够生效的合同。大会的决议需要多数票通过,而这种多数对于各项措施和同意合同是必要的。 (2)董事会有义务实施由大会在其管辖权范围内所决定的各项措施。 第84条董事会的任命与撤销 (1)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任命,最长任期为五年。连续任命或者延长任期,分别最多只能允许五年。但这需要监事会重新作出决议,这项决议最早应在任期期满前的一年作好。只有在任命少于五年任期的情况下,延长任期才可以不需要监事会作出新的决议,但整个任期仍不能多于五年。这一点原则上也适用于任用合同;但是它可以规定,这项合同在延长任期的情况下继续适用到任期期满。 (2)如果任用了若干人为董事会的成员,那么监事会就可以任命一个成员为董事会主席。 (3)监事会有权撤销董事会成员的任用和更换董事会主席,如果有重要理由。这种理由必须系指粗暴地违反了义务,没有有效的业务领导能力,或者是已丧失了大会对他的信任等,但如果是由于明显的不切实际的理由而致丧失了信任除外。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由第一个监事会所任用的董事会。“撤销”在法律权力确定它的无效之前一直是有效的。一般性的规则也适用于由任用合同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4)1951年5月21日关于采矿和钢铁生产工业部门中职工在监事会和董事会中参与法(联邦法律报,第一部分,第347页)的规定——采矿冶金业参与法——关于监事会聘任主管经理、或者撤销对其任命的决议要求特别多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