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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①创办人; ②票面价值,发行数量,如果有几种股票存在,则应说明每一创办人承担的股票种类; ③已缴付的基本资金的数额。 (3)章程必须规定: ①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 ②企业的实体;工商企业尤其应详细说明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商品的种类; ③基本资金的额数; ④股票的票面价值和每一票面价值的股票数,如果有几种股票存在,则应说明股票的种类和每一种类的股票数; ⑤是不记名股票还是记名股票; ⑥董事会成员人数或确定其人数的规则。 (4)此外,章程必须包括有关公司公布形式的规定。 (5)只有在明确被允许的情况下,章程才可与本法的规定有差别。章程的补充条款是允许的,除非本法已含有最终的规定。 第24条股票的转变 章程可以规定:根据股东的要求,不记名股票可以转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也可以转变成为不记名股票。 第25条公司的公布 如果法律或章程规定应该通过公司的公报完成公司公布,则它应登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此外,章程可以规定把另外的报纸视为公司公报。 第26条特殊利益,创办经费 (1)在章程的权利所有者的条款中必须规定给予每个股东或第三者的特殊利益。 (2)在章程中要特别规定:为保证创办及其准备而由公司对股东或其他人员承担作为赔偿或奖励的总经费。 (3)没有这个规定,公司实施的合同和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登记后,其有效性不由于章程修改而变更。 (4)如果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已满五年,方可修改规定。 (5)如果公司的商业注册登记已满三十年,而作为规定基础的法律关系业已发生变化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则有关规定的章程条款方可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删除。 第27条现物入股,现物接收 (1)如果股东不是通过股票的票面价值或更多的发行数量的支付进行入股(现物入股),或如果公司接收现有的或要生产的设备或其他财物(现物接收),则在章程中必须规定: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的实物、公司获得实物的人员和在现物入股时保证股票的票面价值量或在现物接收时保证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接收一种具有保证赔偿金的财物,而把这种赔偿金算作一个股东的入股,则被视为是现物入股。 (2)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服务的义务不算是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 (3)没有第(1)款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的关于现物入股和现物接收的合同和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公司已经进行了登记,则不因这种无效而触及章程的有效性。如果一种现物入股协议无效的话,则股东应负责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或更多的发行数量。 (4)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登记后,有效性不由于章程修改而改变。 (5)第26条第(4)款适用于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修改,第26条第(5)款适用于章程条款的删除。 第28条创办人 确定章程的股东是公司的创办人。 第29条公司的建立 公司是随着创办人接收了所有的股票而建立的。 第30条监事会、董事会和结账检查员的任命 (1)创办人任命公司的第一届监事会和第一个完整的或不完整的营业年度的结账检查员。任命需要有公证。 (2)关于任命职工监事会成员的规定不应用于第一届监事会的组成和任命。 (3)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不能超过决定对第一个完整的或不完整的营业年度免除责任的大会结束的时间。董事会要在第一届监事会任职时间期满之前及时公布它认为应根据哪些法律规定组成下一届监事会;要应用第96条至第99条。 (4)监事会任命第一届董事会。 第31条现物建立时的监事会的任命 (1)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了加入或接收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的一部分作为现物入股或现物接收的实物,那么创办人只应任命这样多的监事会成员:如同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这些成员被认为,按照收入或接收,他们对监事会的组成是起决定作用的,这些监事与大会选举的建议是没有联系的。但是,如果只有两名监事会成员,则应任命三名监事会成员。 (2)如果章程没有其他规定,那么按第(1)款第1项任命的监事会是可以作出决定的,如果有一半监事,或至少有监事会的三名成员参加作决定的话。 (3)在收入或接收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之后,董事会应立即公布:它认为必须按照哪些法律规定组成监事会。第97条至第99条是适用的。如果监事会是按照与创办人认为是起决定作用的规定不同的规定组成,或创办人已任命了三名监事会成员,但监事会还要有职工监事会成员参加,则原监事会成员的职务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