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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7-03-25
【法规编号】 29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比利时国王陛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女大公殿下、荷兰女王陛下:
  
  决心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地愈益密切的团结的基础,决定通过共同的行动消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以便保证它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确定它们努力的主要目标是继续不断改善它们人民的生活和就业的条件,
  
  承认消灭现有的障碍应唤起协议行动以便在扩张中保证稳定,在交换中保证平衡并在竞争中保证忠实,
  
  渴望通过削减各地区间的距离和不发达地区的落后状态来加强它们经济的统一,并保证它们经济的协调发展,
  
  愿意依靠一项共同贸易政策,以便对逐步废止国际交换的限制作出贡献,
  
  同意肯定欧洲与海外领地间联系的团结,并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保证它们的繁荣的发展,
  
  决定通过资源整体的建立,巩固和平和自由的维护,并号召同意他们理想的欧洲其他各国人民参加他们的努力,
  
  决定建立欧洲经济集团,并为此特派全权代表如下:
  
  比利时国王陛下:
  
  外交大臣:保罗—享利·斯巴克,
  
  经济部秘书长兼比利时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团团长:史诺阿·埃·道布爱尔男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
  
  联邦总理康拉德·阿登纳博士,
  
  外交部次长:华尔特·哈尔斯坦教授;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外交部长克利斯蒂安·比诺,
  
  外交部次长莫利斯·富尔;
  
  意大利共和国总统:
  
  内阁总理安东尼·塞尼,
  
  外交部长格塔诺·马蒂诺;
  
  卢森堡女大公殿下:
  
  首相兼外交大臣约瑟夫·伯克,
  
  大使兼卢森堡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团团长,朗培尔·萧斯;
  
  荷兰女王陛下:
  
  外交大臣:约瑟夫·伦斯,
  
  荷兰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团团长:林多斯特·霍曼。
  
  上列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原则
  
  第一条 
  
  通过本条约,各缔约国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经济集团。
  
  第二条 
  
  本集团的任务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集团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不断的和平衡的扩张,日益增长的稳定,生活水平的加速提高以及本集团所联合的各国间更密切的关系。
  
  第三条 
  
  为了达到前条所述的目标,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速度,本集团的行动包括:
  
  (1)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进口和出口的关税和定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相同影响的措施;
  
  (2)建立共同的关税率和共同的贸易政策以对待第三国;
  
  (3)在各成员国之间,废除阻止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
  
  (4)建立农业方面的共同政策;
  
  (5)建立运输方面的共同政策;
  
  (6)建立一个制度以保证在共同市场中竞争不受到破坏;
  
  (7)应用程序以便调整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并补救它们的支付平衡的失调;
  
  (8)在共同市场进行的必要限度内,使各国的立法趋于接近;
  
  (9)设立一笔欧洲社会基金以便增进工人就业的机会,并有助于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
  
  (10)设立欧洲投资银行,通过新资源的发掘以便有助于本集团经济的扩张;
  
  (11)海外国家和领地的加入,以便增加贸易并共同努力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一赋予本集团的任务,通过下列机构予以执行:
  
  ——议会;
  
  ——理事会;
  
  ——委员会;
  
  ——法院。
  
  每个机构在本条约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
  
  二理事会和委员会应由执行咨询任务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各成员国采取一切一般或特别的适当措施,以保证本条约或本集团各机构的文件所产生的义务得以实行。各成员国应协助本集团以完成其任务。
  
  各成员国避免采取足以妨碍完成本条约目标的一切措施。
  
  第六条 
  
  一各成员国同本集团各机构密切合作,在达到本条约目标的必要范围内,进行调整各该本国的经济政策。
  
  二本集团各机构应注视不影响各成员国内部和外部的财政稳定。
  
  第七条 
  
  在本条约的施行范围内,并在不影响本条约的特别规定下,禁止以国籍为理由进行任何歧视。
  
  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并与议会协商后,得以特定多数采取一切旨在制止这些歧视的决定。
  
  第八条 
  
  一共同市场应在12年的过渡时期内逐步建立。
  
  过渡时期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为期四年。每个阶段的期限得按下列条件予以变更。
  
  二每个阶段应当指定同时着手和贯彻的一系列行动。
  
  三从第一阶段过渡到第二阶段是由下述的证明为转移:本条约所规定的第一阶段主要目标是否在实际上已经达到以及除了本条约所规定的例外和程序以外,义务是否已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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